目前分類:社會保險 (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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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所請領之一次性失能補助費,其性質異於照顧老年生活之老年年金,前者為傷殘補助,供甲○○在家調養之所需,年金為按月發放照顧退休生活,與勞工保險局所援引之上揭勞委員會函釋意旨不同。另訴訟標的之計算方式為勞保投保月薪資38,200元除以30日,再乘上1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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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為高雄市視聽服務業職業工會之被保險人,因前列腺癌,於98825日申請失能給付。經勞工保險局審查,以甲○○已於98323日退職退保,並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在案,所患係屬保險效力終止後發生之事故,核與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未符為由,以98924日保給殘字第09860737710號函核定,所請不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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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上訴意旨以原審判決未就本件是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24條要件為審查,據以指摘原判決就維持原處分關於取消被保險人詹焜資格部分有不備理由之違法云云,自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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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者,原審法院91年度訴字第1942號判決,亦認退保應在殘廢給付同時或緊接為之,若於領取他項給付(死亡給付)時才溯及退保有違誠信原則,且保險效力不能由勞工保險局操縱,而須依被保險人實際勞動能力來決定是否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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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等六人分別為勞保被保險人詹焜的配偶與子女。詹焜原以美和飯店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嗣於民國831019日由美和飯店申報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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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若被保險人於死亡前已申請殘廢給付且經審定應給付者,原有之殘廢給付請求權即成為可實現之金錢債權,勞工保險條例第21條(現已刪除)第1項前段猶規定為應由當序受領遺屬津貼人承領,而非由繼承人承領,則尚未經申請給付且經審定應給付者,自亦無由繼承人請領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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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被保險人死亡前請領殘廢給付或老年給付,經保險人審定應給付者,其給付得由被保險人之當序受領遺屬津貼人承領。但無第65條所定之遺屬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負責埋葬人10個月喪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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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儀係由台北縣紙類加工業職業工會申報參加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因尿毒症致殘,於民國95123日(掛號郵寄日期)檢附西園醫院同年月20日出具之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向勞保局申請普通疾病殘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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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3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規定甚明。承前所述,徒憑上述蘇琳之說明,要難逕認其與甲○○兩人於961117日下午係為洽談業務而相偕登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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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琳先生提議到金敏135 號附近一邊討論一邊健行。約下午5 時左右,於回程途中,因天色漸暗,甲○○不慎跌落到約20公尺深山谷,現場蘇琳先生是唯一目擊的人,其摸索繞道到山谷下找到甲○○,並立刻在事故地點用甲○○的手機撥打110119 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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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為新莊織造廠公司被保險人,因脾臟出血行脾臟切除手術,前於民國9798 日檢據申請職業傷害殘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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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平均眷數之計算及費用分擔,行政院衛生署於84418日以衛署健保字第84018741號函釋謂:「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8條規定第一類至第四類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應負擔之眷屬人數,依第一類至第四類被保險人實際眷屬人數平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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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雖主張9717 日至國軍桃園總醫院住院並手術,醫師證實是新創傷,有診斷證書為憑,自屬職業傷害,且原處分及原審定違反勞工保險爭議審議辦法第13條及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未通知甲○○到場表示意見,又未就受傷部位實際審視,僅依抽象醫理判斷,顯有偏頗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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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惟查,本件甲○○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並未主動向中央健康保險局申請成立投保單位及辦理保險對象之加保,中央健康保險局嗣依規定逕予辦理成立投保單位,並為單位負責人及所屬員工自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補辦投保,並追繳保襝費,揆諸前揭法令規定,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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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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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係「信德齒輪技術社」(84620日核准設立)負責人,經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中區分局比對勞保資料,發現被保險人即甲○○配偶林佖(原名林玲)於94111日以該技術社為投保單位參加勞保,惟健保卻以第六類被保險人身分於臺中縣潭子鄉公所加保,與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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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以來福星飲食店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前以民國9712 日工作雙手搬運烤鴨傷及右手手筋為由,於同年月7 日因「右小指屈肌腱破裂」入住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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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該障害系列附註1 規定,「精神、神經障害」之審定基本原則:為綜合其病灶症狀,對於永久喪失勞動能力與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生活活動狀態及需他人扶助之情況依下列各項狀況定其等級。於審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等專門醫師診斷證明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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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人數眾多,然而多數的被保險人卻對於保障內容一無所知,而相關的保險給付,是由勞保局這個保險人來核定的,這個球員兼裁判的制度,加上公務人員的服務心態,往往許多的核定是讓被保險人失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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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說明欄三記載:「詹焜女士因尿毒症申請殘廢給付,前經本局以911226日保承職字第09110391140號函核定所請殘廢給付應不予給付,原領殘廢給付268,400元應予收回銷帳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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