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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惟查,本件甲○○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並未主動向中央健康保險局申請成立投保單位及辦理保險對象之加保,中央健康保險局嗣依規定逕予辦理成立投保單位,並為單位負責人及所屬員工自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補辦投保,並追繳保襝費,揆諸前揭法令規定,並無不合。


 


    ○○雖主張除甲○○夫妻自行工作之外,並未聘僱任何其他員工,其未曾接獲任何單位指示應為如何方式之投保,甲○○及配偶乃屬家庭式自營業主,並不能以此推論甲○○與林佖為雇主與受僱人關係,甲○○配偶當初加入勞保只是為參加勞工住宅貸款之抽籤而辦理勞保,中央健康保險局自始均未盡告知義務,倘使中央健康保險局早期告知補正被保險人身分類別,甲○○應能適時補正為第二類被保險人等語。


 


    惟查,全民健康保險係強制性保險,係採申報生效制,合於投保條件者均應依規定強制納保,非以了解與否為要件,甲○○自不得以未曾接獲任何單位指示或中央健康保險局未盡告知義務等為由而免除補繳保費。


 


    又甲○○為獨資之民營事業,並自認由甲○○負責人及配偶兩人自行工作,且有為配偶林佖以「信德齒輪技術社」為投保單位加入勞保之事實,則甲○○即屬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1項第1款第4目及其施行細則第5條前段所稱之「雇主」,其既已具備第一類被保險人之資格,即不得為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身分,此觀同法第12條第1項即明,甲○○上開主張係對法令有所誤解,難認有理由。


 


    另甲○○所稱甲○○配偶當初加入勞保只是為參加勞工住宅貸款之抽籤而辦理勞保云云,惟並未提出其參加勞工住宅貸款抽籤之資料以實其說,參照林佖加入及退出勞工保險期間長達3年又4個月,尚難採信其謂僅係為一時抽籤而加入勞工保險。


 


   關於保險費率,行政院衛生署於9182日以衛署健保字第0910049398號函公告調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率為4.55%,並自9191日起實施。


 


    關於僱用被保險人數未滿5人之事業負責人投保金額下限,依中央健康保險局87929日健保承字第87026233號及96727日健保承字第0960050352號函公告,自8811日起最低不得低於26,400元;自9681日起最低不得低於33,300元。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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