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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聯○國際公司為科技型企業,為免員工流動過於頻繁,影響公司營運,有設法留住人才以期公司業務得以永續發展之需要。而依甲○○所批改其部門員工96年度及97年度之紅利模擬發放明細表所載,發放予員工之股票分為即發股數及信託股數,聯○國際公司抗辯其所分配予員工之股票,可分為當年度即提領之部分,及員工任職滿一定期間後,始得提領之部分,後者之目的在藉由此等高額配股之久任獎金制度,提供一個誘因,使員工產生長期留任之意願等情,應屬非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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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91年8月19日起至99年5月7日止, 任職於聯○國際公司,擔任副總經理,同時亦為集團副總裁,且為元件事業部經理,負責元件業務,惟於公司年報上仍記載為「副總經理」。甲○○於任職聯○國際公司期間,曾針對元件事業部參與員工股票保管委員會之部屬,裁示其股票數及保管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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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開英文產品說明書記載銷售限制之目的,無非在提醒金融機構(即星展商銀)注意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 項「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之規定,以免金融機構在國內公開募集或發行連動債可能導致違反證券交易法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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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於85年即於高雄市第十信用合作社開立活儲帳戶,嗣高雄十信為泛亞商業銀行概括承受,泛亞商業銀行再更名為寶華商業銀行。又寶華商業銀行於97524日由新加坡商星展商銀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嗣新加坡商星展商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111 日將依信託業法辦理之業務及金錢信託等業務分割予星展商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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