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者,參諸證人即方面負責產品解說訓練之陳○○於本院另案101 年度訴字第2454號訴訟中到庭結證稱:「當時訓練所使用的資料是上開DM及教育訓練資料,訓練時並沒有使用產品說明書等契約文件作為訓練資料。




 




    我當時有看過產品說明書,所以我知道連結的是子基金,不是母基金(母基金、子基金的名稱是我自己這樣稱呼的,K1環球基金就是K1環球基金美元,也就是我所稱的母基金,也就是DM上面所載績效圖所示之K1環球基金),但為何DM及教育訓練資料沒有提到這件事,我不清楚,因為那是產品部門的人負責撰寫,另外我在教育訓練時,我內心的理解是,母基金跟子基金的策略是相同的(這好像是當時發行銀行的產品部門告訴我們的,他們好像也有告訴我們子基金成立的時點很短這件事),所以我們是以母基金的績效表現等相關資料,來對理專進行說明,至於在訓練、說明的過程中,有無和受訓的理專說明『連結的是子基金、不是母基金,而因二者的策略相同,所以用母基金的績效表現等相關資料進行說明』等情事,以及為何DM及教育訓練資料未說明此情事,因為時間已久,我都記不太清楚。




 




    我是今天來作證才看到列有K1基金上開四檔個別基金架構之網頁資料,我在這之前都不知道有這個架構,我也沒有看過K1子基金的績效圖,我所看到的就是DM上面K1環球基金的績效圖,我所稱的K1環球基金就是K1環球基金美元。」等語,有該另案之本院準備程式筆錄1 份在卷可稽,可見方面負責係爭連動債產品解說、教育訓練之人員,於訓練當時亦不知悉K1基金實包含上開四檔個別基金之架構,且訓練、解說當時亦僅使用上開將「K1基金」、「K1環球基金」、「K1環球基金美元」、「K1基金分配系統」混用、互為代稱而極易使人混淆認為該四者所指均為同一之DM與教育訓練文件,更甚者,就訓練當時究竟有無明白向受訓之理財專員清楚說明,係爭連動債連結之標的實非為該等DM、教育訓練資料所迭稱並援引績效表現之「K1環球基金美元」,而係所謂「子基金」一節,證人陳○○亦未能明確證述,可見參與係爭連動債推介、銷售之理財專員本身,於為推介、銷售當時,是否知悉係爭連動債連結之標的實為「K1環球子信託基金」乙情,顯有疑義。




 




4. 又查,徵諸證人王○○結證:「當時是覺得K1環球基金從過去10幾年的績效報酬率都達到百分之10左右,認為這個標的不錯,而當時臺灣投資者(包括自然人、公司、金融機構)無法買到K1環球基金,所以就決定設計這檔連動債,係爭連動債的連結標的就是K1環球基金,另外再搭配槓桿。




 




    我向乙○○推介當時,我本身對於係爭連動債的理解是,係爭連動債連結之投資標的就是銀行上開教育訓練文件中所示之K1環球基金。我對於上開DM中所載『單一連結標的:K1環球基金II』的理解是,因為係爭連動債是連結K1環球基金再加上槓桿,所以『K1環球基金加上槓桿』就是『K1環球基金II』,DM中的連結標的簡介、基金策略配置、基金績效、『why K1? 』所載的內容,都是對K1環球基金的說明,其中基金績效圖下方所載『由於本債券與該基金槓桿利   用不盡相同,此績效僅供參考』等語,就是因為係爭連動債是連結K1環球基金,但加上槓桿,所以會有上開文字的說明。




 




    我沒有印象在教育訓練時,有無知『K1(環球)基金』(K1 Fund )係包括四檔個別基金之上開架構,但我在推介係爭連動債時,我自己是不知道有上開架構,所以也沒有和客戶提到上開架構或相關內容。又在我的理解是,因為系爭連動債是美金計價,所以如果我當時知道有上開四檔個別基金之架構,我會覺得K1環球基金應該是架構中的K1環球基金美元,如果連動債是新臺幣計價,我也覺得應該要是連結到架構中的K1環球基金美元,因為美元是主要的幣別。當時   在推介時,我們主要就是跟客戶說明一個主要的觀念,即:『係爭連動債就是連結K1環球基金,只是加上槓桿,所以波幅會比較大。』




 




    至於在乙○○簽約當時,我是否知道『或許有為了這檔連動債有另外拉出一個子基金來操作』這件事,以及『K1環球基金加上槓桿』與『或許有為了這檔連動債有另外拉出一個子基金來操作』,或與『子信託基金』,到底是什麼關聯,我現在沒有印象了,但我應該是確實沒有告訴乙○○『或許有為了這檔連動債有另外拉出一個子基金來操作』這件事,在與乙○○有關係爭連動債之討論過程中,我也都沒有和乙○○提過『或許有為了這檔連動債有另外拉出一個子基金來操作』或任何有關『子基金』的事情。




 




    後來是在某一個時間點,總行有告知我們員工『或許有為了這檔連動債有另外拉出一個子基金來操作』這件事,但確切的時間點我忘記了」等語;又向崇盛公司推介係爭連動債之理財專員王○○亦證稱:「我當時銷售時,並不瞭解有上開四檔個別基金的架構,我當時的理解是,係爭連動債就是copy K1 基金的指數,在發行係爭連動債之前,有先發行5 年期那檔連動債,那時在針對那檔5 年期的卷一第8894頁教育訓練文件中,也是表示是copy K1 基金的指數,沒有另外說明是如何報價,所以當時理專都認為,就是很單純的單一報價,一直延續到係爭連動債,也是認為就是很單純的單一報價,我是後來金融風暴後,為了要有可以跟客戶作說明的客觀資料,所以就自行上K1基金德國的網站,才發現K1基金有分多種不同的報價方式,也就是係爭連動債與K1基金的指數報價有落差,而當我發現有此落差後,向詢問,才提供上開四檔個別基金架構之相關細節資料。




 




    當時在針對係爭連動債對理財專員之視訊連線會議中,總行主管只有說是連結K1,但沒有說明詳細怎麼連結,也沒有提到K1環球子信託基金,亦未提及上開指數之內涵以及報價方式之落差,會議的重點是放在如何銷售。




 




    我是事後與其他理專研究、討論後,才自行發現係爭連動債是為了要連結K1基金的指數,而成立了K1環球子信託基金,但這些細節,在向客戶銷售時,因為客戶沒有問,所以我沒有仔細說明,我向客戶說明所使用的文字是:『係爭連動債是連結到K1基金指數成立的商品』,我沒有說明上開報價方式之落差問題,也沒有提及此和『子信託基金』有什麼關係,教育訓練時也沒有提到這點,也沒有要我們作這樣的說明。」等語。




 




    另向甲○○推介係爭連動債之理財專員陳○○亦證稱:「我當時是照著上開DM的內容向甲○○介紹,主要是跟她說明產品名稱(即三年期美金K1環球基金II固定配息連動債)、保本不保本、配息方式、連結標的,至於有無將信託契約書逐條和甲○○說明,我忘記了。我是後來在甲○○簽約後,在這個商品銷售期間,再詳細翻閱客戶所簽的整本契約資料後,才看到後面有提到連結標的是『子基金』,我的理解是,K1環球基金已經不能買了,所以就有一個子基金,是用和K1環球基金相同的策略,而係爭連動債就是連結這個子基金,但我看到之後,印象中就沒有再跟甲○○聯絡。」等語。




 




    由上開證人王○○、王○○、陳○○、陳○○之證述,以及所使用易使人認為所述「K1基金」、「K1環球基金」、「K1環球基金美元」、「K1基金分配系統」,指涉者均為同一之「K1基金(即K1環球基金,亦即K1環球基金美元)之前開教育訓練文件,綜合觀察可知,在對包含本件王○○、王○○、陳○○在內之理財專員進行係爭連動債說明、訓練時,確未說明「K1(環球)基金」(K1 Fund )係包括四檔個別基金之上開架構,亦未提及係爭連動債實係連結至「K1環球子信託基金」一事,致本件王○○、王○○、陳嘉興於分別向3 人推介、銷售係爭連動債當時,均不知悉有上開細節架構之存在,就係爭連動債實係連結「K1環球子信託基金」一事,或根本亦未知悉(即王○○、陳○○之情形),或雖知悉、但亦未於簽約時向客戶說明(即王○○之情形)。




 




5. 金融商品交易服務推廣文宣之意義,在於以簡明之方式向投資人介紹該產品之投資標的與架構,故如因甫成立之「K1環球子信託基金」並無長期之績效表現可供投資人參考,而欲藉由「K1環球基金美元」過去之績效表現吸引投資人投資,自應在其產品推廣文宣上明確表示該產品實際投資標的為「K1環球子信託基金」,並表明「K1環球基金美元」僅係採相同投資策略之另一基金,以資區別。




 




    惟卻未在上開相關DM等推廣文宣資料上詳細說明「K1環球基金」係四檔不同基金之統稱,亦未明確揭示係爭連動債連結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為「K1環球基金」中之「K1環球子信託基金」,且甚至於對理財專員為係爭連動債之內部教育訓練所用文件及訓練過程中,亦均未具體說明此情,是本件上開3 名理財專員於推介時本於其受就係爭連動債產品解說之教育訓練所用資料及訓練過程而致對係爭連動債連結標的之理解,以及其依此併同上開均以「K1環球基金」、「K1環球基金美元」為介紹說明之DM等文件資料分別向3 人進行推介等整體情事綜合觀察,堪認3 人確係認為係爭連動債所連結之投資標的為「K1(環球)基金」、「K1環球基金美元」,而指示投資「K1(環球)基金」、「K1環球基金美元」之連動債,且原擬分別就此與達成係爭連動債契約之合意。




 




6. 按銀行向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之推廣文宣資料,應清楚、公正及不誤導客戶,對商品之可能報酬與風險之揭露,應以衡平且顯著方式表達,且不得藉主管機關對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核准、核備或備查,而使客戶認為政府已對該衍生性金融商品提供保證,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23條定有明文。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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