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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6123 日因與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消滅,由概括承受前者之權利義務。




 




    ○○967 25日以特定金錢信託之方式,委託申購係爭連動債,申購金額為美金1 萬元,並於967 31日交付美金1 萬元之投資本金予,且迄至991124日止,已受領共計美金2,979.28元之配息,各該配息給付日及金額如卷一第189 頁所示。




 




    ○○967 25日以特定金錢信託之方式,委託申購係爭連動債,申購金額為美金1 萬元,並於967 31日交付美金1 萬元之投資本金予,且迄至991124日止,已受領共計美金2,979.28元之配息,各該配息給付日及金額如卷一第190 頁所示。




 




    公司於967 26日以特定金錢信託之方式,委託申購係爭連動債,申購金額為美金1 萬元,並於967 31日交付美金1 萬元之投資本金予,且迄至991124日止,已受領共計美金2,979.28元之配息,各該配息給付日及金額如卷一第191 頁所示。




 




    兩造爭執事項




 




(一)3 人分別與簽立之係爭連動債契約是否因兩造意思表示不一致而未成立?若有成立,則3 人是否得另依民法第92條規定撤銷該受詐欺而為訂約之意思表示?




 




1. 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民法第153 條定有明文。




 




    又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信託法第1 條亦有明文。




 




    而所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乃金錢信託之委託人保留對信託財產之運用決定權,約定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對信託財產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就投資標的、運用方式、金額、條件、期間等事項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並由受託人依該運用指示為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因此,委託人就信託財產投資標的、金額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及受託人願意依委託人所指示而從事特定標的之投資,為決定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是否得成立之必要之點。




 




    而連動債為結合債券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工具,投資之期貨、選擇權、股票、指數等衍生性金融商品行情,會影響投資人之盈虧,故有「連動」之名;在我國銀行多係透過辦理上開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之方式,受投資人委託投資國外連動債,亦即:信託業(受託銀行)與投資人(委託人)簽訂信託契約,受託銀行基於信託關係,依委託人之指示,將信託資金運用於投資國外連動債;從而,連動債連結之標的,除零息債券等風險性低之商品外,與該連動債連結之基金等衍生性金融商品等確切標的究為何者,關係連動債投資之「連動」本質,事涉投資人決定是否申購(即委託受託銀行投資)該檔連動債之重要考量因素,應認此即為委託投資人與受託銀行應意思表示合致之連動債信託契約之必要之點。




 




    準此而論,以投資特定連動債為目的之金錢信託契約而言,若委託人所指示投資之連動債連結標的,與受託人同意依其指示而從事投資之連動債連結標的,有不一致之情事,堪認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不一致,契約並未成立。




 




2. 經查,所謂「K1(環球)基金」(K1 Fund ),並非單一基金名稱,而是包括「K1 Fund Allocation System 」(K1基金分配系統)、「K1 Global Limited 」(K1環球基金歐元)、「K1 Global Limited $ 」(K1環球基金美元)及「K1 Global Sub-Trust 」(K1環球子信託基金)四檔個別基金之統稱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K1(環球)基金官方網頁資料影本1 份在卷可稽。




 




    次查,甲○○與簽立係爭連動債契約前,方面係由理財專員蔡○○、陳○○出示係爭連動債產品DM供其參考,乙○○與簽立契約前,則係由之理財專員王○○出示相同DM供其參考,崇公司於簽約前,則係由華僑商業銀行之理財專員王○○出示該DM供其參考等情,分別為證人蔡○○、陳○○、王○○、王○○證述在卷,且為所不爭。




 




    觀諸該DM所記載之產品代號確為係爭連動債之產品代號FFA1,名稱為「3年期美金K1環球基金II固定配息連動債」,其正面部分關於「商品特色」欄約佔其主要說明版面之1/ 4,其內記載:「投資天期短:三年期美金計價,天期短,資金流動性佳;單一連結標的:K1環球基金II。」等文字,另有約1/4
版面為  「基金績效」(19961 月至200612月,圖內有「K1環球基金美元」文字),再有約1/4 版面載有「Why K1?本基金自成立以來,創造了超過740%的淨現值。本基金自成立以來,82.93%的月份是正回報。本基金自1998年以來,最大單月   跌幅為-3.43%,而同期S&P100的單月跌幅為-49.37% 」,至該DM之反面部分,主要內容為產品結構,係以表列方式說明該連動債之募集期間、發行機構、計價幣別等事項,「指數」欄位中亦僅載有「K1環球保證配息連動指數(USD 2010 )」,均未說明該連動債連結之確切標的,有該DM影本附卷可參。




 




   而依本件3 人與分別簽立之系爭連動債契約,產品代號同為「FFA1」,名稱則為「3 年期美金計價K1環球基金II固定配息連動債」,有該3 份契約影本可證,則以上開DM與系爭連動債契約之產品代號係屬相同,且契約之產品名稱,相較於該DM之產品名稱僅多出「計價」二字,復就該DM上開均以「K1環球基金」、「K1環球基金美元」為介紹說明之整體內容觀察,衡情即足以使人認為係爭連動債所連結之投資標的為K1環球基金或K1環球基金美元。




 




3. 複查,依據向乙○○推介係爭連動債之理財專員王○○所證,就系爭連動債對理財專員進行教育訓練時,係沿用先前推介另一檔「五年期新臺幣計價K1環球基金固定配息連動債」時之內部教育訓練文件,觀諸該教育文件,其中非僅未提及「K1(環球)基金」(K1 Fund )係包括四檔個別基金之上開架構,且於第3 頁亦列有與上開DM相同之「K1環球基金過去表現,連結標的:K1環球基金,基金績效走勢圖(1996 1月至200612月,圖內有「K1環球基金美元」文字)」,第4 頁則列有與上開DM相同之「過去月績效(自1997年至2006年)」,第5 頁雖置有「K1 Fund Allocation System 」之19961 月至20061 月期間,與其他避險基金績效表現之線性比較圖,然並未就此「K1 Fund
Allocation System
」進行中譯。




 




    且於該線性比較圖中解說道:「在200020 02 年時MSCI經歷網路泡沫化及911
事件,那斯達克從5132點跌到1108點,縮水成1/5 ,結果K1 Fund 表現卻是,MSCI跌越多K1 Fund 漲越多」,並隨即於第6頁載以「K1環球基金(K1 Fund Allocation)」,第7 頁「K1環球基金特色說明」亦述及「本基金自1996年成立以來... 」,而第8 頁則又列有與DM相同之「優秀紀錄獎不完(自07 /199712/2005 )」,於第9 頁「為何選擇K1環球基金?」之部分,則載以:「K1基金績效報酬穩定成長,自1996年以來投資報酬率為660%...K1 基金透明度高,波動率低,風險低,K1Allocation System 是獨家投資專利策略,嚴格篩選績優的基金,其所投資的基金一般績效門檻為最低100 萬美金以上... 」等情,有該內部教育訓練文件附卷可憑。




 




    該文件多次將「K1基金(K1
Fund
)」、「K1環球基金」、「K1環球基金美元」、「K1基金分配系統」予以混稱並互為中英譯文之代用,乃至對於「K1 All   ocation System」亦係將此作為「K1基金」之投資策略之名稱,並以「K1 Fund Allocation System 」與其他避險基金之績效比較圖,用作「K1 Fund K1基金)」逆勢反漲之優異績效之說明,是依該等教育訓練文件,顯易使人認為所述「K1基金」、「K1環球基金」、「K1環球基金美元」、「K1基金分配系統」,指涉者均為同一之「K1基金(即K1環球基金,亦即K1環球基金美元)」。




 




    至該教育訓練文件第9 頁有關K1投資策略之說明中,雖有「因其績效良好並且已不再接受新的客戶投資」等語,然證人王○○就此證述道:「我的理解是,所謂『因其績效良好並且已不再接受新的客戶投資』,應該是指有時候基金會為了操作的效率考量,會有暫時不接受新的資金進入的情形,以免資金閒置,拉低平均的報酬率,等到事後又會再接受新的資金」等語在卷。




 




    復衡諸該等教育文件首頁標題即為「5 年期環球基金固定配息連動債」,且通篇即均係就所指為同一之「K1基金(即K1環球基金,亦即K1環球基金美元)」進行介紹,就閱覽者而言,顯會認為依此向其解說所欲銷售推介之連動債之連結標的,確為所指為同一之「K1基金(即K1環球基金,亦即K1環球基金美元)」,應堪認定,當非得僅以其中「因其績效良好並且已不再接受新的客戶投資」之部分文字,即遽推翻此一認定。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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