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係國泰人壽公司之保險業務員,在97年10月或11月間於國泰人壽彰化分公司樓梯間發生意外,經鑑定為中度肢體障礙。

 

   兩造間有以下四件系爭保險契約:

  

(1)保號0000000000號「國泰安康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2)保號0000000000號「國泰醫療帳戶終身保險」。

  

(3)保號0000000000號「國泰人壽全心住院日額健康保險附約」、「全方位傷害保險附約」。

  

(4)保號0000000000號「國泰人壽全心住院日額健康保險附約」。

 

   上開保號0000000000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於100年6月17日變更為乙○○名義;其餘系爭三件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均於100年6月21日變更為乙○○名義。

 

   甲○○於以下期間住院治療共108日,未獲國泰人壽保險給付:

  

(1)99年5月17日至同年月21日,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台北分院。

  

(2)99年5月26日至同年6月9日,嘉義長庚醫院。

  

(3)99年6月10日至99年7月1日,高雄市聖和醫院。

  

(4)99年9月3日至同年月20日,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分院。

  

(5)99年10月11日至同年11月8日,羅東聖母醫院。

  

(6)100年5月16日至同年6月3日,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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