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造成保單停效(停止效力)的原因,有屬於保戶自己的因素,例如不想繼續繳,銀行存款不足扣款所需等;另外就是可歸責於保險公司的因素,例如收費員未前往收取、未經過適當的催繳程序等。
但不論如何,停效保單期間,若發生保險事故,是否就無法申請到理賠呢?請看接下來的案例十五、案例十六與案例十七的精彩介紹。
李○雄於85年12月9日至17日止,因為急性膽囊炎、急性胰臟炎在苑裡李綜合醫院住了8天。 85年12月26日,李○雄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三商美邦人壽投保20年期繳費終身壽險(壽型)100萬元、20年定期壽險附約100萬元及意外身故及殘廢保險200萬元,年繳保費為31,528元,受益人為紀○卿。保險費採年繳法,收費方式為三商美邦人壽派員收費。 投保當時,業務員曾許○金以書面詢問告知事項時,李○雄對於『被保險人過去一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胰臟炎』、『被保險人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七日以上?』等問題,李○雄均回答『否』。 86年2月16日至24日,李○雄再次因急性腎盂腎炎,而在苑裡李綜合醫院住院8日。 86年12月26日,到了第二年需要繳交保費的時候,三商美邦人壽並未派員前往李○雄處所收費,當然李○雄也就沒有繳費。 三商美邦人壽於是在87年1月22日以掛號寄發催繳通知給李○雄,要求其自催繳通知到達翌日起30日內繳費,否則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李○雄未理會,導致保單停效。 87年3月27日,李○雄向三商美邦人壽提出復效申請,對於復效申請書之書面詢問『被保險人自申請本復效前五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腎臟炎』、『被保險人自申請本次復效前五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七日以上?』等問題,李○雄還是回答『否』。 三商美邦人壽覺得沒有異狀,於是同意李○雄的保單恢復效力。李○雄於87年4月8日以支票繳交第2年保險費30,848元,88年3月26日以支票繳交第3年保險費31,520元,89年3月26日以支票繳交第4年保險費31,520元。 89年1月6日,李○雄因急性胰臟炎併腎、肺衰竭死亡。受益人紀○卿於3月間將保險金申請理賠之相關文件交予三商美邦人壽,三商美邦人壽於3月18日表示不予給付…… <全文見『哇告非!告贏才理賠』一書之案例十五>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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