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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者解釋,假設方先生原有資產一億元,如果完全不作規劃,當他身故後,配偶即可分配半數的遺產5,000萬元,5,000萬元才由兩個子女均分;但方先生每年贈與子女合計220萬元,十年即可移轉2,200萬元,加上方先生還可購買保險商品,以子女為保險受益人,並且辦理保單信託的批註,同時也與銀行簽訂整體信託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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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藍色字體的文章,是自由時報記者於98819日的報導,關於報導中紅色字體部分,Richard會在後面講解讓各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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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因為財政部93415日的一個解釋函令,大意是信託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按百分之20扣繳),在嗣後受益人確定之年度,以前年度所得無須重新核課或累計歸課確定之受益人。上開函釋並未將所有「受益人為親屬」之信託契約均視為「自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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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於「股權信託節稅效益」表內所記載之規劃費金額高達數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之譜,且壬○○等人辦理股票信託,尚未獲得節稅之利益前即須先繳納高額之贈與稅,衡情,依當事人之真意,若不能達任何「節稅」之目的,除甲○○為壬○○等人所辦理之股票整理、股權信託事宜,對壬○○等人全然無意義外,壬○○等人顯無可能徒然花費鉅資委託甲○○辦理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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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用信託制度,對於稅負的節省是有助益的。今天來分享一個運用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股票信託案例,雙方因為對於節稅的結果與報酬有爭議,而訴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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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大有公司所得取得之系爭代收款因給付信託契約之受益人而不復存在,惟大有公司亦因對各該受益人所負債務消滅而獲有消極利益,亦即大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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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法官看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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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ichard輔導過很多『信託業業務人員證照』考試班,也負責教授東海大學CFP模五『租稅與財產移轉規劃』中的『信託規劃』課程。今天我們就來談談有關信託的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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