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該障害系列附註1 規定,「精神、神經障害」之審定基本原則:為綜合其病灶症狀,對於永久喪失勞動能力與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生活活動狀態及需他人扶助之情況依下列各項狀況定其等級。於審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等專門醫師診斷證明為依據。


 


    ()...()因中等度精神、神經障害,精神及身體之勞動能力較一般明顯低下者:適用第7 級。...。()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四肢、感覺器之機能障害,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諸如因言語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


 


    本件原處分係就甲○○951220日殘廢給付之申請予以否准,甲○○「語言殘廢」部分縱已於959 13日即已申請給付,亦僅勞保局就該申請所為之行政處分是否已經否准「語言殘廢」之問題,甲○○亦已就該處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是甲○○縱已於959 13日申請「語言殘廢」部分,該件申請亦與本件之原處分無關。


 


    又甲○○右上下肢殘廢部分縱應合併升等,亦係前揭959 5 日第000000000000號核定通知書內容是否正確之問題,均與原處分無關,甲○○僅得就前次處分為爭執。


 


    是甲○○於本訴訟中爭執「語言殘廢部分已於95 913日申請給付」、「失語症部分係標準表第41項: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與第88項:一上肢遺存顯著運動障害;第141項:一下肢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並非同一保險事故,殘廢等級分別為7 7 7 等級。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5 條第4款之規定,應再升2 等為5 等級,給付640 日之補助費,惟勞保局僅核給7 等級440 日」云云,均非本件原處分之範圍,本院自勿庸審理。


 


(二)甲○○「語言」部位於退保(95109 日)之前是否已達殘廢程度?


 


    本件依甲○○958 17日開立的殘廢診斷書,殘廢部分僅記載「右上下肢」,其殘廢詳況欄「10、言語狀態」雖有記載「言語不清」,但「殘廢部分」並未包括「語言」,可知當時之「殘廢診斷書」尚未就甲○○「語言」部分審定成殘。


 


    又台大醫院965 31日診斷証明書記載「病人(○○)94 8 17日於神經部加護病房住院,根據當時病歷即有失語狀態‧‧」,及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966 1 日之診斷證明書記載「因上述病人於94 10 15日入院時即出現右側偏癱及失語症之情況,至今仍有失語症之情形」。


 


    但所謂之「言語不清」、「失語狀態」、「失語症」是否已達「治療終止」、「遺存障害」、「永久殘廢」之程度?還是只是一時「病」之狀態?均有未明,前揭診斷証明書固均無法作為審定成殘之依據。


 


    但本件經勞保局調閱甲○○於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之相關病歷資料併全案送請特約專科醫師審查,據其醫理見解略以:「948 15日腦中風引起右側上下肢肌力受損及『言語障害』經治療至95109 日『退職前』,治療已逾1 年以上,症狀固定可審定成殘,‧‧可知經勞保局自行審定結果,甲○○「語言障害」於退保前已達殘廢之程度。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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