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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遺產稅的課徵對象,兼採屬人和屬地主義。
一、屬人主義:
1.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
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2.本法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係指被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事實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
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三百六十五天者。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
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3.死亡事實發生前二年內,被繼承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本法
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遺產稅。
二、屬地主義:
1.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
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
徵遺產稅。
2.所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係指不合前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規定者
而言。
而王永慶先生應該是符合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所以針對王永慶先生全球的財產,都要依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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