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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遺產稅的課徵對象,兼採屬人和屬地主義


 


一、屬人主義


1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


 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2本法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係指被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事實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


 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三百六十五天者。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 


     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3死亡事實發生前二年內,被繼承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本法


 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遺產稅。


 


二、屬地主義


1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


 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


 徵遺產稅。


 


2所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係指不合前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規定者


 而言。


 


    而王永慶先生應該是符合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所以針對王永慶先生全球的財產,都要依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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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