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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雖然保留有基本的自我照顧能力但數字觀念,特別有關金錢及理財方面,明顯有障礙並缺乏社交技巧。三、檢查結果1.身體狀況:甲○○身材中等,無身體不適之主訴,神經學檢查未發現有任何明顯異常。2.精神狀態:甲○○意識清醒,表情偶而會傻笑,除了能說自己名字、年齡外,對其他問話則顯得迷惑不解,亦不了解此次鑑定之目的。


 


     在一般智能評估上,個位數的算數、抽象思考、判斷力及一般常識均有八至十歲的年齡,故應無獨立自主的生活能力。四、結論:總和以上資料,甲○○乃中度智能不足病患。目前,甲○○精神狀態已達精神耗弱致無法獨立處理自己事務及經濟之程度」,經該院於951127日裁定宣告甲○○為禁治產人。


 


    關於系爭保險契約訂約過程,經本院訊問甲○○時,甲○○就該100萬元定期存款利息多少、買系爭保險契約花多少錢、被保險人為何人均陳稱不知情。又辦理系爭保險契約時,甲○○僅稱有經過丙○○同意,乙○○亦在場,但並未見到己○○,其姐李凰亦未在場,與甲○○在乙○○訊問時所陳已有不符。


 


     另就為何簽立變更申請書一節,甲○○亦陳稱係乙○○叫伊簽伊就簽立,伊不知簽立變更申請書之結果會如何。


 


    再依台灣人壽所提出之板信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匯出日期為95511日,與系爭保險契約簽約係同一日,本院訊問甲○○簽約當日有無至銀行匯款,甲○○陳稱無,但承認匯出匯款申請書係伊簽名,並稱他們叫伊簽伊就簽,已忘記在何處簽等語。


 


    又甲○○於9643日本院第一次訊問時,仍稱乙○○為其妻,並表示當時沒有離婚等語。嗣至97117日訊問時,陳稱其父丙○○於其離婚前對離婚之事不知悉,甲○○本人並對離婚之事感到生氣,認為係乙○○騙伊到市公所,並向派出所報案稱其妻離家出走等語,與乙○○上開所述並不相符。


 


    本院參照上開鑑定報告及訂約過程可知,甲○○雖於前開禁治產宣告裁定前即已簽立系爭保險契約及變更申請書,然揆諸甲○○之精神狀態既屬自幼小時即已造成,長大後雖有基本自我照顧能力,但於金錢理財部分仍有明顯障礙。


 


    再依調查結果可認被告上開簽立系爭保險契約及變更要保書過程,甲○○對該保險契約內容、效果均不了解,於乙○○在本院訊問甲○○本人,其證言雖均配合乙○○之訊問,惟於本院訊問甲○○本人後,其陳述與乙○○所稱之簽立過程,則有相當之出入,顯見甲○○簽立系爭保險契約之過程均係配合乙○○之運作。


 


    甲○○主張其於簽立系爭保險契約及變更申請書時,因其金錢及理財方面之明顯障礙,已達精神耗弱而無法獨立處理自己事務及經濟程度之關係,無從正常認識簽立系爭保險契約及變更申請書之法律意義,乃處於無意思能力一節,應可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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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