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甲○○以台北市環保廢棄物清除處理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於民國101年1月5日退職退保,同日(勞保局收文日期)檢據申請老年年金給付。
案經勞保局按其年56歲、保險年資合計31年又92日、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新臺幣(下同)43,647元及減給老年年金之規定,以100年2月22日保給核字第XXXXXXXX號函核定(下稱原處分)自101年1月起按月發給減給老年年金給付17,805元(該函發文日期原有誤植,應為101年2月22日,嗣經勞保局以101年7月9日保給老字第XXXXXXXX號函更正)。
甲○○不服,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經該會於101年4月18日,以101保監審字第XXXX號審定書審定申請審議駁回後,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後,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按「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方式如下:一、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但依第58條第2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3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計算;……」
「(第1項)年滿60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一)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第2項)本條例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第3項)依前2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第4項)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30條規定之限制。(第5項)第1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10年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以提高至65歲為限。」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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