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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農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7年度資本適足率未達保險法第143條之4規定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且未能於本會規定期限內辦理增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保險法第149條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處分。
一、裁罰時間:99年5月1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興農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3條之4、保險業資本適足率管理辦法第6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興農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7年度資本適足率未達保險法第143條之4規定之比率,亦未依98年11月27日金管保財字第09802512972號函示期限辦理增資。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限制該公司自文到之日起,採「備查制」之保險商品應改採「核准制」,但配合法令變動及依主管機關所提審查意見修正之變更者,不在此限;並限制該公司自文到之日起不得增設分公司。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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