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人數眾多,然而多數的被保險人卻對於保障內容一無所知,而相關的保險給付,是由勞保局這個保險人來核定的,這個球員兼裁判的制度,加上公務人員的服務心態,往往許多的核定是讓被保險人失望的。
但勞保卻是許多人依靠的制度,如何了解自己的權益,並在適當的時候,做出適當的決定,就顯得重要了。今天來談一個勞保被保險人中風請領失能給付(殘廢給付)的判決。
甲○○係由樂○工業申報參加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於民國95年9 月間因腦中風請領殘廢給付,經勞保局以其症狀經綜合審定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8 項第7 等級,並核定按該等級發給440 日殘廢給付在案。
甲○○於95年12月20日復以同一疾病致言語機能障害,檢據申請殘廢給付。經勞保局審查,甲○○於95年10月9 日退職退保,並領取老年給付41個月在案,其於95年12月19日診斷成殘當時保險效力業已終止,與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不合,乃以96年1 月4 日保給殘字第09560950930 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所請殘廢給付應不予給付。
甲○○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甲○○主張腦中風係屬中樞神經系統疾病,頹廢症狀發生於四肢及語言機能上,有95年8 月17日開立的殘廢診斷書為憑。依殘廢給付標準表精神、神經障害系列附註1 第7 款規定「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四肢、感覺器之機能障害,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諸如因言語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
甲○○身體障害係屬標準表第41項: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第88項:一上肢遺存顯著運動障害;第141 項:一下肢遺存顯著運動障害,殘廢等級分別為7 、7 、7 等級。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5條第4 款之規定,應再升2 等為5 等級,給付640 日之補助費,惟勞保局僅核給7 等級440 日。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甲○○「語言殘廢」部分是否於95年9 月13日即已申請給付?其右上下肢殘廢部分是否應合併升等?
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精神、神經障害」障害系列第8 障害項目「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為第7 等級殘廢,給付標準440 日。
朱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