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藍色字體是經濟日報99年5月25日的報導,文章中Richard用紅色註記的部份,我會在文章後面跟大家說明。
閱讀秘書/黃金地段債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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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首創的「黃金地段債券」屬於地上權租賃證券化商品的一種,也就是將每年租賃土地所收取到的租金,包裝成證券化發行,變成一筆立即取得的大額資金,政府單位可用於推動具急迫性的公共建設,是很快速的籌資管道。
台北市在96年發行的「黃金地段債券」,北市府發行的「黃金地段債券」,是以信義計畫區A9、A12 、A13及B5等四塊土地,每年2.2億元的租金作為標的,發行十年期債券,票面利率2.2%,最低購買門檻為5,000萬元。
四塊地均位在精華路段,設定地上權50年,A9地上權人為新光三越百貨公司、A12地上權人為新光人壽、13地上權人為遠東百貨;B5地上權人為金永基投資公司,都是大型知名企業,投資人風險相對極低。現金流量穩定,是發行租金收益證券化商品的必要條件。
由於黃金地段債券性質類似政府公債,同樣享有6%分離課稅優惠,儘管直接收益並不高,但對於適用40%綜所稅率的富人來說,具有投資兼節稅的效果。 【2010/05/25 經濟日報】@ |
文章出處:http://udn.com/NEWS/FINANCE/FIN2/5621648.shtml
依不動產證券化發行的受益證券之利息所得在98年12月31日前是按分配額或給付額扣取6%,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1,自99年1月1日起,改按10%扣取。
所得稅法第14條之1: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應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個人取得下列所得,應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扣繳率為百分之十,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所得。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所得。
三、以前項或前二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所得。
四、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第一項及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利息所得,不適用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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