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經查,本件甲○○自87年起任職公共電視擔任公視研發部主任,歷任新聞部經理、新聞部資深製作人,嗣於96年12月間以公共電視之資深製作人身分參加公共電視總經理之公開遴選,公共電視董事會於96年12月22日舉行遴選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決議通過甲○○擔任總經理,任期自96年12月25日起至99年12月24日止之事實,有甲○○所提出公視基金會總經理候選人推薦表、公共電視第4 屆第1 次臨時董監事聯席會議記錄及公共電視第4 屆第1 次董事會議訊息在卷可稽,並為公共電視所不爭執,堪信屬實。
是甲○○在接任總經理職務之前,業已在公共電視處長期工作近10年,其基於勞工之身分所得享有之權益與法律地位之保護已大,故在兩造無明文約定或可明白推知終止原勞動契約之合意、亦未有利益衡平之補償特約存在時,應認甲○○於接任總經理職務時,並未同意完全拋棄其在原勞動關係中所已取得之權益與法律地位,亦未同意向將來終局地消滅其原勞動關係,原勞動契約即應繼續存在,惟因甲○○已改任總經理職務並實際履行新的經理人委任契約,故原勞動關係以暫時中止之狀態續存,迨至99年12月24日兩造之總經理委任契約因總經理職務任期屆滿而終止時,兩造原暫時中止之勞動契約即同時回復。
況且,甲○○於96年12月25日就任總經理時,兩造間並未就甲○○原於公共電視所任之職務辦理任何離職或移交手續,此亦為公共電視所不否認,益徵甲○○並無終止原勞動契約之真意。是兩造之總經理委任契約於99年12月24日因總經理職務任期屆滿而終止時,兩造原暫時中止之勞動契約即同時回復,堪認兩造自99年12月25日起有僱傭關係存在。
三、公共電視雖抗辯甲○○係基於個人生涯規劃,自行參加公共電視總經理遴選,事先並未知會公共電視,亦非由公共電視指派,是甲○○與公共電視間原節目製作人之僱傭關係,係由甲○○個人基於自由意志自行片面終止,與一般勞工升任為經理人,係由雇主指示,勞工僅為被動附合之要件不符云云。
惟查,勞工升任為經理人後,其原勞動契約之效力是否終止,重點在於當事人間有無任何明文約定或可明白推知終止原勞動契約之合意存在,或雇主對於勞工之重大利益喪失有無明確之補償約定,俱如前述,而不問勞工係在被動附合或係主動爭取下升任經理人職務。
蓋無論勞工係被動附合或係主動爭取升任經理人,均係基於雇主與勞工之合意,始成立經理人之委任契約,是勞工無論係主動或係被動升任經理人,均無從作為勞工有向將來終局地消滅原勞動契約意思表示之憑據。
況且公共電視自承其總經理職務以遴選方式選任係為廣徵各界菁英,故其人選資格並未限定應具公共電視員工之身分,且依公共電視法第22條規定,須由公共電視董事長提請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後遴聘等語,足徵公共電視並未限制其內部員工得參加總經理之遴選,是甲○○於96年間以公共電視內部員工地位參加總經理遴選,難認有終止原勞動契約之意。
再者,公共電視雖一再爭執甲○○出任總經理係基於其自主決定,與經公共電視指派不同,而訴外人即公共電視員工吳○○及孫○○擔任公共電視代總經理職務,事先係由公共電視董事會會議所指派,渠等係被動配合,故渠等於總經理委任關係終止後,與公共電視仍回復原勞動關係云云,惟查,訴外人即公共電視員工吳○○、孫○○分別於99年9 月、10月間擔任公共電視代總經理職務乙案,均係公共電視董事長提案至董事會,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此有公共電視第4 屆第3 次及第4 次董事會議記錄附卷可查。
又甲○○係透過遴選程序,經公共電視董事會決議通過擔任總經理乙節,亦如前述,足見甲○○出任總經理及訴外人吳○○、孫○○前後出任代總經理職務乙案,均須提出至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聘任,並非甲○○、吳○○或孫○○得單方決定是否成立總經理或代總經理委任契約,是吳○○、孫○○嗣後既均回任公共電視之非主管職務,並回復與公共電視間之原勞動契約關係,益徵公共電視內部員工無論有無透過公開遴選程序,其經公共電視董事會決議通過擔任總經理或代總經理職務時,原勞動關係僅以暫時中止之狀態續存,迨至總經理或代總經理委任契約終止時,原暫時中止之勞動契約即同時回復。是公共電視前開所辯,洵非可採。
朱惠斌
●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insurance
●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cfp
●
facebook:http://facebook.com/huibin.zhu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