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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件case剛好最高法院最近有個判決,是與安泰人壽有關的部份,Richard在此與各位分享。


 


    首先我將時間排序,方便各位進入狀況:


 


92/05/23  黃錦○向安泰人壽投保壽險500萬元,意外險2,000萬元。


92/07/22  黃錦○向安泰人壽投保意外險1,000萬元。


                福☆營造廠以黃錦○為被保險人向安泰人壽投保一年期「定期意外傷


                害團體保險契約」,保險金額為1,000萬元。


92/10/17  車禍。


92/11/04  傷重不幸身故。


93/01/06  受益人蘇黃○(黃錦○之姐)申請理賠。


                安泰人壽拒賠。


                蘇黃○提起訴訟。


96/04/26  最高法院判決安泰人壽應給付蘇黃○壽險部份500萬元。


 


    之前Richard都是將法官判決的理由列出,這一次我們來看看保險公司的說法,換換口味。安泰人壽拒絕理賠的原因為:


(ㄧ)業務員未直接接觸被保險人黃錦○


    安泰人壽業務員馬華○在警方訊問時,稱其並未直接向被保險人黃錦


○解釋保險契約之任何內容,就黃錦○之經濟、擔保、身體健康等條件皆由黃錦○之外甥蘇獻○諮詢及提供。


 


(二)黃錦○患有先天性水腦症,


    黃錦○患有先天性水腦症,自幼智能表現即異於常人,其家屬由其外在表徵即知其智力受損智能薄弱,是其對系爭保險契約的標的、費率、危險等內容並非知悉,亦無法理解保險契約之法律效果及意義,顯難認黃錦○與安泰人壽間就系爭保險契約意思表示業已合致,系爭保險契約應尚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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