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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甲○○主張: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414日台77勞保二字第06530    號函、79310日台79勞保三字第04451號函、82316日台82勞保三字第15865號函、8297日台82勞保三字53472號函4則行政法規係規範:紅斑性狼瘡症、癌症及尿毒症等非短期內造成之疾病視為在保險效力期間內之事故而得領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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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多人平時無工作,本應屬國民年金的納保對象。但因為勞保年金的老年給付條件較國民年金優,所以紛紛跑到職業工會加保,並以周遭的人均如此為由,表示這樣的做法是OK的。然而真是如此嗎?我們來看看下列這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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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業這個問題,是最近許多人不得不探討的問題。而相關的社會保險中,最直接的莫過於失業保險法的規定。這些資訊,許多傳媒都會報導,Richard就不重複了,但對於一些報導,Richard又不同看法時,我會提出來與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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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是最近很夯的話題,許多傳媒也很用心的幫民眾解惑,Richard也將我看到的一則資訊與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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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框框內的文章是聯合報今日的報導,針對錯誤的部分,Richard用紅色註記方便大家學習正確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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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保險效力之開始、停止、終止、保險事故之種類及保險給付之履行等,攸關勞工或其受益人因保險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事項,或對其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且其立法之目的與手段,亦須符合憲法第23條之規定,始為憲法所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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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富的受益人甲○○當然不能接受,於是透過行政訴訟程序,不幸的是,接連敗訴。但甲○○還是不放棄,於是申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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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保被保險人黃○富於8927日 死亡,其受益人甲○○向勞保局申請死亡給付,但勞保局根據黃○富死亡診斷書所載,黃○富係因肺癌合併腦轉移骨及肝轉移、呼吸衰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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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薪資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係指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而薪資所得之計算,係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及紅利各種補助費(但為僱主之目旳,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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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人壽不服,申請審議結果,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最後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中國人壽還是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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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從業人員的定位常常妾身未明,財稅單位要課稅時,就將其全部所得(業績獎金、單位津貼等)列為薪資所得;勞、健保局為了多收保費,也跟國稅局一鼻孔出氣;保險公司為了自身利益,卻想將從業人員當成類似委外的承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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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爭議起源於A公司接受企管顧問公司建議,將勞工薪資予以拆解,拆解成「教育補助費」、「生產競賽獎金」、「績效獎金」、「久任獎金」、「春節獎金」、「工作服代金」等一、二十種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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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樣月薪3萬元的勞工,同樣的勞保投保年資,等到符合勞保老年給付的請領資格,卻發現領到手的老年給付,卻不相同,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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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中配偶於921125日 以書面請求勞保局給付自9110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遲延利息,經勞保局回函表示以綜觀全部作業流程,並無可歸責於勞保局之事由致延遲發給給付情事,所請歉難同意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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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來談談勞保的殘廢給付與死亡給付,以及勞保局延遲給付之利息。首先來看時間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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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上述文章Richard以紅色字體註記的部分,1部分是Richard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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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65日 經濟日報的一篇報導,請各位朋友看看文章內容是否有需要修正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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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業工作不固定,仍應享有請領給付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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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勞保局根據淳☆公司提供范長○之工作明細表及89425日 和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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