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來談談勞保的殘廢給付與死亡給付,以及勞保局延遲給付之利息。首先來看時間序:
90/11/05 勞保被保險人葉○中因大腸癌審定殘廢,給付440日殘廢給付。
91/07/25 葉○中因大腸癌過世。
91/09/27 葉○中配偶申請葉○中之死亡給付。
91/10/11 勞保局核定僅能請領殘廢給付與死亡給付之差額,給付差額372,100
元。
葉○中配偶不服,向監理會申請審議。
92/03/11 勞保局補發死亡給付未給付之差額計268,400元。
92/11/24 葉○中配偶要求勞保局給付自91年10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
息。以及針對此遲延利息從『遲延利息之申請書』送達1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96/06/15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勞保局應再給付6,180元。
本件被保險人葉○中係由高雄市鞋類服務業職業工會申報參加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於91年7月25日 因大腸癌死亡。其受益人(被保險人之配偶)於91年9月27日 向勞保局申請被保險人葉○中之死亡給付。
案經勞保局審查,認葉○中前因大腸癌審定成殘獲得勞保局核發殘廢給付,嗣因同一疾病死亡,其受益人僅得請領死亡給付與殘廢給付之差額,乃以91年10月11日 核定,並於91年10月15日 發給372,100元。
葉○中配偶不服,訴經監理會審定撤銷原核定,責由勞保局查明後另為適法之處分。嗣勞保局以92年3月11核定補發死亡給付未給付之金額計268,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