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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中配偶於921125日 以書面請求勞保局給付自9110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遲延利息,經勞保局回函表示以綜觀全部作業流程,並無可歸責於勞保局之事由致延遲發給給付情事,所請歉難同意照辦。


 


    葉○中配偶不服,申請審議,經監理會審議駁回。葉○中配偶仍未甘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由葉○中配偶等4人提起行政訴訟。


 


    法官審理後做成下列判決:


(一)第一筆金額計372,100元:


    勞保局遲延至911015日 給付,總計遲延8日,遲延利息計408元【計算式:372,100(元)×5%÷365(天)×8(天)408(元)】


 


(二)第二筆金額計268,400元:


    勞保局遲延至92313日 給付,總計遲延157日,遲延利息計5,772元【計算式:268,400(元)×5%÷365(天)×157(天)=5,772(元)】;上開遲延利息總計6,180元。


 


(三)遲延利息之利息部分:


    按行政程序法第149條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次按,民法第233條第2項規定:「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又按「對於利息既無須支付遲延利息,則對於遲延利息,自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這個案件真是精彩,值得各位網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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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