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17條第2 項明定「未經請假即離院者,視同自動出院」,該辦法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第2 項所授權制定,足見於病患未請假而擅自離院之情形,就國民健康主管機關及醫療專業之觀點,亦視之為「非住院」。
而系爭保險契約既以「醫師診斷」即醫療專業認定,為給付與否之判別標準,上開規定益足佐為吳○○是否符合系爭保險契約「住院」要件之依循。
據上,堪認三商美邦人壽主張吳○○未假離院之天數應不給付上開2 項保險金,係屬可採。
至吳○○請假後經醫師准予離院者,其離院仍在醫療監測容允之情況下,尚無從認三商美邦人壽主張吳○○請假離院超逾4 小時之天數亦應扣除,係屬有據。
基上,扣除吳○○未假離院之24天,三商美邦人壽應給付吳○○90天之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每日3,000 元)及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每日2,000 元)合計450,000 元【即90天×(3,000 元+2,000元)=450,000元】。
從而,吳○○本於系爭保險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三商美邦人壽給付570,000
元及自98年8 月29日(即吳○○申請給付15日後)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 計算之利息,於450,000元及自98年8 月29日起按年息10% 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所為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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