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月1 日肝功能已經竄到200 ,是正常值的5倍以上,病人本身是C 型肝炎,我們考慮是否是C 型肝炎復發,或是抗排斥藥的因素,6 月2 日做肝切片,確定是早期的急性排斥,並不是肝炎復發;器官排斥的病人早期只是肝功能異常,早期的肝功能異常不會有任何症狀,所以排斥在早期只能從密集抽血監測肝功能等語。
職是,可見吳○○於98年5 月2 日固曾一度出現臨床狀況趨穩之情形,惟翌日隨即發現肝功能異常,嗣後經觀察幾近1 個月並進行肝切片後,確認此肝功能異常係早期急性排斥所導致,而持續治療此急性排斥至98年7 月29日穩定始出院。
從而足認吳○○自98年5 月2 日後至其出院時止,係持續接受排斥治療及控制,並無三商美邦人壽所稱98年5 月2 日即達穩定可出院程度之情事。三商美邦人壽本節所辯,顯無可採。
(2)其次,吳○○自98年4 月7 日起至同年7 月29日住院期間,曾未假離院共24日;另曾請假離院共36日,其中29日超逾4 小時各情,為兩造所不爭。
三商美邦人壽主張吳○○未假離院及請假離院超逾4 小時之日數,均屬未住在醫院接受治療,不符系爭保險契約第12條、第15條約定之「住院」要件,其就此日數不應給付保險金。
查,依系爭保險契約前揭約款,就三商美邦人壽應給付之「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係以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及吳○○實際住院日數為核計給付金額之基準,此觀該等約款甚明。而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排斥治療,業敘如前。
惟吳○○未依醫囑而擅自離院,即已不在醫師之醫療監控之下,而難認符合系爭保險契約「住院」治療之要件。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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