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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團法人法鼓佛教學院所有坐落金山鄉○○○○○○120地號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原所有權人為財團法人中華佛學研究所(以下簡稱中華佛學研究所),台北縣稅捐處所屬淡水分處(以下簡稱淡水稅稽分處)於91年經原所有權人申請,以91530日北稅淡二字第0910012712號函(以下簡稱淡水稅稽分處91530日函),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徵地價稅在案。


 


    中華佛學研究所於96年間無償捐贈系爭土地予財團法人法鼓佛教學院,並於96321日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淡水稅稽分處就96年地價稅部分核定免徵,惟97年地價稅部分,則按一般用地稅率核定地價稅為新台幣126,659元。


 


    財團法人法鼓佛教學院不服,申請復查結果,未獲准變更,提起訴願,亦決定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系爭土地是否有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2款減免地價稅規定之適用?


 


1、按「本規則依土地稅法第6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25條規定訂定之」、「私有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下: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合於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規定設立之私立圖書館、博物館、科學館、藝術館及合於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規定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其直接用地,全免。但以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所興辦,且其用地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為限。」


   


    「合於第7條至第17條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或田賦者,應於每年()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減免。減免原因消滅,自次年()恢復徵收。」,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條、第8條第1項第2款、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由以上規定,可知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得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減免地價稅,稅捐稽徵機關有依職權審查之義務,合先敘明。


 


2、本件財團法人法鼓佛教學院所有之系爭土地,原為中華佛學研究所所有,並於91年間申經淡水稅稽分處以91530日函准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徵地價稅在案,嗣於96年間無償捐贈移轉所有權登記在案。


 


    茲財團法人法鼓佛教學院對淡水稅稽分處按一般用地稅率核定97年地價稅126,659元不服,申請復查結果,未獲准變更,提起訴願,亦決定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並主張其與中華佛學研究所均為教育部核准有案之財團法人組織,同為闡揚佛法及謀佛學研修之目的而設立,其法定代理人同為「張聖嚴」,兩者實質上為同一組織體之分支機構關係,且系爭土地於96321日以無償贈與方式移轉登記予財團法人法鼓佛教學院,乃繼續為闡揚佛法及佛學研修之使用,自符免徵地價稅規定等語。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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