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平時無工作,本應屬國民年金的納保對象。但因為勞保年金的老年給付條件較國民年金優,所以紛紛跑到職業工會加保,並以周遭的人均如此為由,表示這樣的做法是OK的。然而真是如此嗎?我們來看看下列這則案例。


 


    甲○○的父親吳財於911115日以看護工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加入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吳財於92818日因食道癌死亡,甲○○檢據向勞保局申請吳財本人死亡給付。


 


    經勞保局審查,以吳911115日加保當時之身體狀況,不能從事一般勞作,依規定應不得由該工會申報加保,乃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24條規定,核定自911115日起取消吳財被保險人資格;以其於92818日死亡,依同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係退保後事故,且其於8716日由前一投保單位退保至其死亡已逾1年,亦無同條例第20條規定之適用,乃核定所請死亡給付不予給付;另依同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核定已繳之保險費不予退還。


 


    ○○不服,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下稱勞保監理會)申請審議,經審定駁回後,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主張:被保險人吳財於9157日被診斷為食道癌,雖無法從事較粗重的工作,仍可從事輕便工作,自91112日隨著管理看護工林長的引導,至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高雄分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高雄醫學院等醫院從事看護工之輕便工作。


 


    據林長稱:「吳財因自己身體體力還不能像一般看護工工作24小時,不敢受雇於較長的時間,一般都以代班12天,每天都只顧日班12小時或替人代班幾小時而已。」此短暫的工作哪會有人去登記病患之資料,縱有登錄病患資料由於吳財已死亡,也無法去查明其工作情形,況一般長期看護工也不見得會把病患之資料登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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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