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從業人員的定位常常妾身未明,財稅單位要課稅時,就將其全部所得(業績獎金、單位津貼等)列為薪資所得;勞、健保局為了多收保費,也跟國稅局一鼻孔出氣;保險公司為了自身利益,卻想將從業人員當成類似委外的承攬單位。
於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讓這些從業人員不知如何是好?Richard提供下列一則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供各位朋友參考。
中國人壽員工的健保費,於88年7月被健保局列為執行財稅比對逕調投保金額專案之投保單位,經健保局執行財稅比對查核結果,認中國人壽所屬一般壽險及團體養老險業務員之健保投保薪資所得偏低。
健保局乃於88年8月10日知中國人壽,自88年7月1日 起調整其所屬員工285名之健保保險費之投保金額,中國人壽於同年9月17日 向健保局提出申復,經健保局就其舉證資料查核結果,於89年3月10日同意溯及自88年7月1日 起,重新核定調降中國人壽所屬內勤行政人員彭○明等57名投保金額,並於核計88年11月保費時,沖還保險費差額。
至於其他228名業務人員部分,健保局還是認為這些業務員與中國人壽
屬僱傭關係,其投保金額自應依健保保險投保金額相關規定辦理。也就是說承攬報酬還是要列入投保金額計算。
中國人壽之前申報調降投保金額部分,健保局將其回復為88年7月逕行調整後之投保金額,其補收之保險費併入中國人壽89年2月份保險費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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