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稅法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越有錢的人,關聯性越大。平日若能保有一些稅法的相關常識,不僅可以減少稅負的支出,增加結餘部位,如能再善加運用理財規劃,則定能增加人生的豐富度。


 


    Richard開闢此系列文章,期望能以深入淺出的方式饗宴各位讀者,讓大夥兒都能趨吉避凶,少繳一點稅,在不景氣年代,為自己加薪。


 


    張三於臺灣銀行某分行有定期儲蓄存款,獲有利息所得。一段時間過後,張三有資金的需求,於是就以此定存單向該分行質借,同時就產生利息支出。等到隔年申報所得稅時,問題就來了。


 


    張三認列了此定存的利息所得,但他也同時認列利息支出,兩者相減後,此筆定存的利息所得趨近於0,因為當年度無其他所得,當年度所得總額未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所以張三也就沒有申報所得稅。


 


    這樣的觀念與做法,相信許多朋友也都認為合理,然而卻被國稅局補稅與處罰。原因是所得稅法尚無利息支出得與利息所得相互抵扣之規定,也就是說張三的利息所得要申報,但是此利息支出卻不能扣除。


 


    如果張三懂稅法的話,依張三的狀況,直接將此定存解約,減低利息收入,同時也不會產生無法扣除的利息支出,則張三所認為的當年度所得總額未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而不去申報的觀念,就完全無誤,也就不會被補稅及處罰。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