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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法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越有錢的人,關聯性越大。平日若能保有一些稅法的相關常識,不僅可以減少稅負的支出,增加結餘部位,如能再善加運用理財規劃,則定能增加人生的豐富度。


 


    Richard開闢此系列文章,期望能以深入淺出的方式饗宴各位讀者,讓大夥兒都能趨吉避凶,少繳一點稅,在不景氣年代,為自己加薪。


 


    張三向李四購買一筆土地,剛給完訂金,王五就看上這塊土地,出高價向張三購買,張三可以獲利土地差價1,000萬元。張三現在面臨兩種處理此筆土地方式,請問各位朋友,哪一種方式對張三比較有利,可以節省稅負呢?


 


A)先將土地過戶給張三,再過戶給王五:


 


B)直接將土地由李四過給王五:


 


    選(A)的結果,張三可以不用繳交此土地出售之利益,原因是所得稅法第四條第16款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其交易之所得,免納所得稅。所以此1,000萬元,張三可以輕鬆落袋,沒有所得稅的困擾。


 


    選(B)的結果,雖然可以省下過戶的費用和時間,但因為土地直接由李四過給王五,張三所賺取的差價1,000萬元,就成為張三的其他所得,依規定應課綜合所得稅。此所得已經適用最高稅率40%,所以張三實得600萬元。


 


    ㄧ念之差,400萬元就飛走了,如同藝人洪其德貪杯肇事,沒有個三、五百萬元賠償老婦人的家屬,可以化解此次的創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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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