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越有錢的人,關聯性越大。平日若能保有一些稅法的相關常識,不僅可以減少稅負的支出,增加結餘部位,如能再善加運用理財規劃,則定能增加人生的豐富度。 Richard開闢此系列文章,期望能以深入淺出的方式饗宴各位讀者,讓大夥兒都能趨吉避凶,少繳一點稅,在不景氣年代,為自己加薪。 所得稅法十類所得中,第五類為租賃所得,其中針對財產租賃所得,ㄧ般朋友常見的問題為租賃所得計算以及押金的設算?讓我來為各位說分明。 財產租賃所得有兩種計算方式: (一)檢附單據:例如折舊、修理費、保險費、地價稅、房屋稅及附加捐、貸款購屋出租的利息支出等等。 (二)公式減除:若無法替出上述單據,則可依財政部規定的43%必要損耗及費用來計算,也就是拿房租收入的57%列報租賃所得。 如果是房屋跟土地ㄧ起出租則無問題,可依照上述原則,找對自己有利的來處理。但是如果只出租土地時,該怎麼計算呢? 財政部規定,僅出租土地時,只可以扣除出租土地的地價稅,此時出租人的稅負就增加不少了。如果可以稍加運用,讓出租的土地上有房子一塊出租,則稅負的運用空間就加大了。 另外,當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而共同出租時,又該如何計算呢?依照財政部90年1月19日 台財稅第0900450722號函釋「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而共同出租,該土地租賃收入與房屋租賃收入均得減除各該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 至於押金的計算,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 Feb 21 Thu 2008 11:10
稅法與人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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