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大醫院因其經辦人員之疏漏而於民國98年7月31日以網路申報其醫師蘇○雯等6人離職退保,而嗣後發現錯誤始於98年10月28日以網路申報復為渠等加保,並函請勞保局追溯回復渠等自98年8月1日至98年10月27日期間中斷之年資。
案經勞保局審查,乃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以98年11月11日保承職字第09810422720號函核定否准所請。
成大醫院不服,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經該會以99年3月2日98保監審字第5519號審定書審議駁回,成大醫院不服,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按「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三、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符合第6條規定之勞工,各 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72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2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符合本條例第6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翌日零時起算。投保單位未於其所屬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投保單位將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24時停止;投保單位非於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24時停止。前2項郵寄之當日,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3款、第11條、第72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該施行細則係本於勞工保險條例第77條之授權,就勞工保險效力發生、停止方式及時點等技術性、細節性事項所為之規定,並未逾越母法之授權,自得予以援用。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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