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本規定之適用,在基於課稅處分繳納稅款之情形,係以該課稅處分有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情事,致納稅義務人溢繳稅款為要件。
而該條所稱之「計算錯誤」,係指數字上之計算錯誤;另所稱之「適用法令錯誤」,則指本於確定之事實所為單純適用法令有錯誤,如主張原課稅處分認定事實錯誤,進而為適用法令錯誤之爭執,則不屬之。
查本件甲○○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中區國稅局應作成撤銷對甲○○之90至92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及罰鍰處分,並退還或註銷因錯誤行政處分核課或繳納之稅款,其理由係主張上開年度綜合所得稅,中區國稅局以緯昱公司與甲○○間之資金融通,屬緯昱公司對甲○○之贈與,而屬其他所得,其認事用法顯然錯誤等云。
是甲○○所爭執乃中區國稅局認定課稅事實錯誤,進而有適用法令錯誤等情,並非中區國稅局本於確定之課稅事實,而僅單純適用法令有所錯誤之情形,至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另規定所謂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係關於政府機關本身課稅處分有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情事,及其他錯誤之發生,非可歸責於當事人而語,如涉及課稅事實之要件,須其他政府機關出具之證明,而該證明有所錯誤,稅捐稽徵機關依此錯誤之證明作出課稅處分等,自不含稅捐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間關於課稅事實上存否之實體爭執,是本件甲○○亦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之要件。
綜上所陳,本件中區國稅局對甲○○之90至92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及罰鍰處分,業已確定。
甲○○於98年10月9日向中區國稅局申請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上開核定及罰鍰處分,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退還溢繳稅款及罰鍰,經中區國稅局否准所請,並無違誤,訴願決定對於甲○○依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請求之部分,以甲○○並無對中區國稅局該部分之請求權,中區國稅局之答覆係屬單純之理由說明,並非行政處分,予以不受理。
關於甲○○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請求之部分,予以駁回,均無不合,甲○○仍執前詞,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及中區國稅局應作成撤銷對甲○○之90至92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及罰鍰處分,並退還或註銷因錯誤行政處分核課或繳納之稅款,為無理由,其訴應予駁回。
至兩造有關本件系爭課稅及罰鍰處分,其中課稅要件事實之爭執,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無庸再對此析述。
另經本院對甲○○闡明其於98年10月9日向中區國稅局申請撤銷系爭核定及罰鍰處分,是否有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之規定,請求中區國稅局重開行政程序之意,甲○○仍稱係依同法第117條之規定請求,另其再具狀陳稱本件係依同法第117之規定及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請求,於本院言詞辯論時亦重申主張依該2規定請求,本院對於甲○○上開向中區國稅局之請求,有無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因甲○○並未依該規定請求,亦不再論述,均併予敘明。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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