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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於9510月間以所有自用小貨車向國泰世紀產物公司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車禍事故每一受害人死亡保險金額300萬元與每一事故財物損失保險金額20萬元之第三人責任保險。保險期間自951024日起至961024日止。




 




    乙○○於保險期間,於951226日上午740分許,駕駛上開自用小貨車,行經苗栗縣通霄鎮福興里○鄰○○之2號前之產業道路,不慎與騎乘腳踏車之甲○○發生車禍,致甲○○受有顱內出血、頭部外傷及身體多處擦傷等傷害,經送醫仍不治死亡。




 




    乙○○因上開過失致死行為,經苗栗地院以96年度交易字第2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確定。




 




    96118日乙○○經甲○○之家屬即陳○○等人請求,前往國泰世紀產物公司清水通訊處,於國泰世紀產物公司之理賠人員在場下,與甲○○之家屬簽訂由國泰世紀產物公司之理賠人員協助擬製之和解書。




 




    而與甲○○之家屬成立和解,該和解書之內容為:「一、茲鑒於事出意外雙方同意和解結案由甲方(即乙○○)賠付乙方(即陳○○等人)駕駛:甲○○死亡之喪葬費用、繼承人之精神慰藉金等一切依法可申請之費用。共計255萬元整。甲方於和解時先行支付5萬元予乙方當面點清無誤,不另立收據。其餘250萬元,由甲方投保國泰產險於96222日前支付乙方。二、本和解金額含強制責任保險」。




 




    嗣國泰世紀產物公司未給付250萬元予陳○○等人,陳○○等人乃對乙○○提起履行契約之民事訴訟,國泰世紀產物公司亦為訴訟參加,苗栗地院以96年度訴字第319號民事判決,判命乙○○應給付250萬元及自96816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國泰世紀產物公司以參加人之身分,依民事訴訟法第61條前段規定,為乙○○提起上訴,經本院以97年度保險上字第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後因陳○○等人對乙○○聲請強制執行,乙○○於971021日依上項判決給付陳○○等人279萬元(含本金、利息、裁判費及執行費等)。




 




    陳○○等人之父丙○○於52626日與甲○○結婚,甲○○婚後未生育子女,其與陳○○等人係繼母與繼子女而非親生子女關係,亦未行收養之法定程式。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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