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按「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保險法第93條定有明文。


 


    是而,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與第三人所為之和解或賠償,受有拘束者,除保險人須經通知參與外,尚須係針對「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責任」所為之和解或賠償,若非被保險人所應負之賠償責任,則被保險人所為任意之賠償、和解,即無拘束保險人之理。


 


    依兩造所簽訂之保險單條款貳、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第五條約定:「被保險人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時,除共同條款第十三條所規定之費用外,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本公司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此有該保險單條款在卷可參。


 


    是兩造對己○○就其責任與第三人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已約定非經旺旺友聯產物參與者,旺旺友聯產物不受拘束。


 


    又己○○前於973 6 日在高雄市楠梓區調解委員會雖與陳蘭、丙○○達成調解,惟己○○就此一交通事故並無賠償責任,已如前述,則於調解時旺旺友聯產物公司雖有人員在場,惟依證人戊○○、丙○○、魚明即代表被害人家屬參與調解之人到庭所證,均未曾聽見旺旺友聯產物公司人員高宏有明示同意給付200 萬元之責任保險金等語。


 


    另代理己○○調解之人即許堯於調解當時雖有簽發面額340 萬元之本票一紙予丙○○,而可認定除強制責任險外,另有同意給付200 萬元,惟旺旺友聯產物辯稱許堯非係代理旺旺友聯產物前往參與調解,且依當時調解資料所示應係代理己○○到場等語,有調解委任書可參。


 


    就此,己○○既未能舉證證明許堯與旺旺友聯產物之關係,故依此尚無足認旺旺友聯產物有同意給付保險金200 萬元。


 


    從而,己○○既未能舉證證明旺旺友聯產物就此一非屬系爭責任保險承保範圍之賠償明白表示同意給付,則己○○就此一非屬旺旺友聯產物所承保之保險範圍所為之任意給付,自無法拘束旺旺友聯產物,是己○○遽此主張旺旺友聯產物應負給付保險金之責等語,即非有據。


 


    綜上所述,系爭保險契約所承保之保險事故既未發生,而己○○與丙○○所為之調解又無拘束旺旺友聯產物之效力,則己○○依保險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旺旺友聯產物給付保險金200 萬元及其利息,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朱惠斌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