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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負賠償之責,亦即責任保險係以「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之責任」為標的之保險。


 


    而依兩造所簽訂之保險單條款貳、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第一條傷害責任險約定:「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分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是而,依兩造所簽訂之責任保險契約觀之,係以己○○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為承保之責任事故範圍。


 


    ○○主張旺旺友聯產物就系爭交通事故,應負給付保險金之責等語,為旺旺友聯產物所否認,並辯稱林錡並無肇事原因,是己○○對魚賢之繼承人並無賠償責任,自亦無向旺旺友聯產物請求保險金之請求權等語。


 


    而查己○○就其受僱人林錡就系爭交通事故並無肇事責任一節並不爭執,且林錡就系爭交通事故之發生因無肇事原因,亦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偵字第2302號為不起訴處分,亦如前所述。


 


    從而,己○○與其受僱人林錡對魚賢之繼承人自無應負之賠償責任,故而,己○○所投保之系爭責任保險並未發生有己○○應負賠償責任之事故,則無論旺旺友聯產物所提「吊車業批單」之批註內容是否經兩造同意而為保險契約之一部,既無保險事故發生,旺旺友聯產物自無庸依系爭保險契約給付責任保險金予原告可明。


 


(二)旺旺友聯產物理賠人員是否於己○○與陳蘭、丙○○調解時,同意給付責任險保險金200 萬元?己○○與陳蘭、丙○○以總金額350 萬元成立之調解內容,是否拘束旺旺友聯產物?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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