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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請求中○貨櫃公司給付短少之老年給付差額97,962元及退休金差額324,896 元,有無理由?




 




1.老年給付差額部分:




 




1)按投保單位不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此觀諸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 項之規定即明。是中○貨櫃公司如未依規定為甲○○據實申報投保薪資,甲○○自得就其因此所受之損害,依上開法條規定請求中國貨櫃公司負賠償之責。




 




2)按「依第58條第1 項第2 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1項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 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 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 年發給2 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又「按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5 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但依第58條第2 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3 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3 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勞工保險條例第59條第1 項、第19條第3 項定有明文。




 




    是甲○○於942 15日退休,並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自應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3 年即912 16日起至942 15日止之實際月投保薪資計算其平均月投保薪資,再據以核算其得請領之老年給付總額。




 




    經查:甲○○於91111 日至94 215日間,除原領薪資外,並經本院以97年度勞簡上字第16號判決其得再領取加班費105,144 元確定,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再加計其就附表一所示日期得請求之加班費4,438 元,合計109,582 元(1051444438109582),經平均分攤於912 16日起至942 15日之計算結果,甲○○實際月薪資總額每月平均短列3,044 元(計算式: 109582 ÷36=3044,元以下四捨五入)。




 




    亦即,甲○○每月實際月薪資總額應至少為41,666元(計算式:38622+3044=41666 ),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其月投保薪資應為42,000元,故據此核計甲○○應領得之老年給付應為1,218,000 元(計算式:42000 ×29=0000000),然甲○○僅領得1,120,038 元,短少97,962元(計算式:0000000-    0000000=97962 ),此差額係因中○貨櫃公司未核實申報其月投保薪資所致,則甲○○依前揭規定,請求中○貨櫃公司賠償97,962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2.退休金差額部分:




 




1)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本法第2條第3 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紅利。

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勞工直接受自  顧客之服務費。

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職業災害補償費。

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加班費非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列之款項,故屬經常性給與,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將加班費納入月薪資總額」,782
25日司法院第14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期討論意見可資參照。依上開法條及說明,甲○○退休前6 個月內之加班費,自均為工資之一部分,應列入平均工資,作為計算退休金之基礎。




 




2)經查,甲○○自938 15日起至942 15日退休之日止,中○貨櫃公司尚應給付加班費18,307元,則其退休前6 個月每月平均工資應再增加6,864 元(18307 ÷6=3051,元以下四捨五入),又甲○○之退休金基數為35.5,故差額為108,311 元(計算式3051×35 .5=108311,元以下四捨五入),中○貨櫃公司自應依法給付。




 




    綜上所述,甲○○請求中○貨櫃公司給付如附表一所示日期之加班費、老年給付差額及退休金差額共計210,711 元(443897962
108311210711),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5 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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