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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人壽不服,申請審議結果,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最後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中國人壽還是敗訴。


 


    雖然整起案件起因於健保費的問題,但是關鍵還是圍繞在保險業務員與公司的關係?以及業績獎金等是否屬於工資等問題?所以法官的看法值得大家來留意。


 


    我們就來看看法官的看法:


 


(一)當事人所訂立之契約類型究為何者,非單純以契約名稱論斷


 


    勞動契約之從屬性乃勞動契約之特色,勞動契約關係係指勞工於僱主之指揮監督下從事勞動,並獲得該勞動本身對價之工資,不論勞務關係形式上為承攬或僱傭契約,實際上確實存在使用從屬關係者,即應認為勞動契約關係。


 


中國人壽訂定之業務制度 (Ⅲ)有關業務人員之工作考核亦明定:「業務人員應依勞動及承攬混合契約、工作規則及公司所頒佈各項辦法規定及各項辦法規章及各相關法令執行業務。如有違反,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終止契約或為其他適當之處分。」


 


依上揭規定,上述228名業務人員係專屬於中國人壽,按其規定之保險種類及內容而招攬客戶,並無獨立裁量問題,中國人壽對各該業務人員之工作成果亦有考核之權利,各業務人員亦須服從上訴人考核之結果,足證上訴人對其保險業務人員工作之內容、行使之方法有指揮監督關係,兩造間成立之法律關係應屬僱傭契約性質甚明。


 


(二)薪資的定義


 


    中國人壽依全民健保法第8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以其所屬保險業務員為其受僱人而為其加入全民健康保險。其投保金額,依全民健保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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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