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越有錢的人,關聯性越大。平日若能保有一些稅法的相關常識,不僅可以減少稅負的支出,增加結餘部位,如能再善加運用理財規劃,則定能增加人生的豐富度。
Richard開闢此系列文章,期望能以深入淺出的方式饗宴各位讀者,讓大夥兒都能趨吉避凶,少繳一點稅,在不景氣年代,為自己加薪。
遺產及贈與稅法中規定,有些遺產是不需計入遺產中課稅的,例如大家都知道的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或是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有些遺產則是在計算遺產淨額時屬於可以扣除的部份,例如公共設施保留地。然而當這些財產與信託結合後,會產生什麼樣的火花呢?
信託就是委託人將財產交付給受託人,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例如張三將ㄧ筆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巷道的土地委託給李四,公告現值約4,000萬元,受益人為張三本人。信託期間,張三不幸過世,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張三的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主張系爭信託土地係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巷道,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規定,應不計入遺產課稅。但是因該土地係張三享有全部信託利益權利之信託土地,其遺產標的為「權利」,與前面所談不計入遺產標的為「土地」之情形明顯不同,所以無該條款規定之適用,乃駁回張三的復查。
於是原本不計入課稅的土地,因為稅捐單位認定此「土地」已經變成「權利
」,要列入遺產總額計算,張三的遺產稅當然大幅飆升,可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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