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戊○○經保誠人壽公司業務人員張○○之招攬,於94317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保誠人壽投保系爭保險契約1。另於同年727日投保系爭保險契約2




 




    戊○○因罹患「肝惡性腫瘤」,於94126日住院,同年月16日接受手術治療,同年月31日出院,共住院26日。戊○○於投保前,即經醫院診斷患有「B型肝炎」等肝疾之病史。




 




    戊○○以其配偶黃○○為代理人,向保誠人壽投保系爭保險契約12,由黃○○於空白之要保書上代理戊○○簽名後,交由保誠人壽公司業務人員張○○攜回,由張○○填載勾選要保書之「告知事項」欄。




 




    系爭2份保險契約要保書之「告知事項」欄均經勾選「否」。戊○○已收受保誠人壽所退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651,600元。




 




    兩造爭執要旨:




 




(一)保誠人壽就系爭二份保險契約有無向戊○○為「書面詢問」?系爭要保書上告知事項欄之填載不實,戊○○應否負未據實說明之責任?




 




1)系爭二份要保書上之告知事項欄,為保誠人壽公司業務員張○○所填載,張○○就該各欄所詢事項,包含第3點:「過去2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5項:「過去5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D.……肝炎…肝炎病毒帶原…肝功能異常」及第14項:「投保前過去一年,是否曾接受下列檢查或曾患下列疾病或異常症狀?A.是否曾患B型或C型肝炎接受檢查或治療?」,均勾選「否」一節,為兩造所是認,堪認為真實。




 




    而證人即戊○○之妻黃○○於原審到庭證稱:「我是經過戊○○的同意在要保書上簽名。我簽名時戊○○在場,他在忙他工程上的事情,與我之前有隔壹個桌位。簽要保書之前戊○○有罹患肝炎我知情。…(問:你是否有將戊○○罹患肝炎的病情告訴證人張○○?)




 




 




朱惠斌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insurance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cfp





facebook
http://
facebook.com/huibin.zhu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