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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8年6月底資本適足率未達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1項規定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依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149條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處分。
一、裁罰時間:99年2月2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第143條之4、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第5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8年6月底資本適足率未達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1項規定之比率。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及同條項第3款規定予以糾正並限期於文到3個月內辦理增資;另依保險法第143條之4及其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第5款規定,自文到之日起禁止該公司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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