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國的保險契約不論公司營運的盈虧均須給付保單紅利給保戶(俗稱強制分紅保單),因此沒有分紅保單與不分紅保單之區別。


 


    強制分紅保單從民國81年起,當年度之保單紅利,係「利差紅利」及「死差紅利」二項之和,而「利差紅利」及「死差紅利」分別計算,且均不得為負值,兩者加總後計算保戶應得的紅利。


 


    然而為順應潮流趨勢,財政部於92年核發了第一張分紅保單。所謂分紅保單係指與以往採強制分紅公式設計之分紅保單不同,保戶不僅可獲得壽險保單的基本保障外,更可參與、分享壽險公司經營該分紅保單業務盈餘按一定比率分配之紅利金額的保險商品。


   


    財政部為因應利率持續走低,擔心保險公司保單利差損日益嚴重,故911218日發函規定,自九十二保單年度起,凡保險單紅利的計算係適用前段規定之紅利計算公式之有效契約及新契約,其當年度死差損益利差損益得互相抵用,相抵而減少之紅利金額,應轉增提列為長期有效契約之責任準備金,以改善財務結構。


 


    如此一來,保戶可以很明顯的感到紅利金額的差異,也就是之前投保的保單,因為紅利計算方式改變,從92年起幾乎分不到紅利了。


 


於是部份保戶為捍衛自己的權益,提出訴訟。今天就與各位分享一件最近的法院判決實例。


 


    此案例客戶原本投保的保險公司是保誠人壽,惟自民國986 19日起,保誠人壽之全部營業、資產及負債,均由中國人壽承受,所以之後訴訟當事人會以中國人壽稱之。


 


    甲○○於844 11日,以自己為要保人、江○銘與江○榕為被保險人,分別向中國人壽投保限期繳費終身壽險。


 



朱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