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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繼承人乙○○於民國741125日死亡,繼承人即甲○○未依限辦理遺產稅申報,案經北區國稅局於8215日查獲,依查得資料核定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43,155,901元,遺產淨額238,005,901元,除補徵遺產稅118,590,940元外,並處罰鍰124,564,900元,因繼承人逾規定期限未申請復查而告確定。




 




    嗣甲○○83415日主張略以,原核定遺產稅、滯納金及罰鍰總計超過遺產總額,遺產中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免徵遺產稅及19筆農業用地由繼承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應扣除地價之半數云云,提出更正申請,北區國稅局以83915日北區國稅瑞芳汐徵第XXXXXXX號函復,除將原核定遺產稅變更為114,229,540元外,原處罰鍰仍予維持為124,564,900元,並檢送核定通知書乙份(未重新發單)。




 




    ○○復於831012日就遺產稅部分申請復查,案經北區國稅局以本案核課處分已告確定為由,駁回其復查申請。甲○○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均遭以程序不合為由駁回在案。




 




    嗣北區國稅局於88526日辦理被繼承人乙○○遺產稅抵繳時,發現抵繳土地有面積誤植情事,經更正後,變更核定遺產總額、遺產淨額及應納稅額為242,777,901元、230,358,901元及114,002,740元。




 




    ○○97620日、97822日繕具申請書,申請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第28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更正遺產總額、退還溢繳稅款,並撤銷超過遺產總額之欠稅執行,經北區國稅局以97117日北區國稅審二字第XXXXXXXX號函否准所請。




 




    ○○不服,提起訴願,財政部9832日台財訴字第XXXXXXXX號訴願決定,以北區國稅局未依限答辯為由,將前開97117日北區國稅審二字第XXXXXXXX號處分撤銷,著由北區國稅局另為適法之處分。




 




    北區國稅局旋以98714日北區國稅審二字第XXXXXXXX號函復,仍否准其請;甲○○提起訴願,財政部9924日台財訴字第XXXXXXXX號訴願決定:「原處分(98714日北區國稅審二字第XXXXXXXX號函)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到本訴願決定書次日起2個月內另為處分。」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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