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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對喆泰產物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辦理一般業務時,發現該二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各核處罰鍰新臺幣9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99年02月2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喆泰產物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7條、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5條第6款、保險法第167條之2、第163條第1項、及第167條之1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喆泰產物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委託未具合法銷售產物保險商品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招攬汽車保險商品,且該商品繳費單內容多處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易致誤解,且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不具財產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資格,卻有從事招攬汽車保險商品行為,爰依保險法相關規定,各核處上述二公司罰鍰新臺幣90萬元。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應落實法令遵循暨內部控制制度,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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