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民國90至92年度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中區國稅局查獲其分別漏報取自廈門緯昱木材製品有限公司營利所得新臺幣(下同)1,126,400元、3,335,101元及3,300,500元,另查得其漏報本人及配偶90至92年度利息所得分別計10,256元、2,498元及1,884元,乃歸戶核定甲○○90至92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分別為1,136,656元、3,337,599元及3,302,384元,補徵應納稅額78,152元、619,430元及609,050元,並處罰鍰77,700元、619,100元及608,800元。
甲○○對營利所得及罰鍰部分不服,申經復查結果,除90至92年度營利所得1,126,400元、3,335,101元及3,300,500元轉正為其他所得外,其餘復查駁回。
甲○○不服,提起訴願,經財政部96年7月11日台財訴字第XXXXXX號訴願決定以其訴願已逾法定不變期間,不予受理。
甲○○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復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419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205號裁定駁回而告確定。
嗣甲○○於98年10月9日向中區國稅局申請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90至92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及罰鍰處分,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退還溢繳稅款及罰鍰,經中區國稅局以98年10月19日中區國稅法字第XXXXXX號函復否准所請。
甲○○不服,提起訴願遞遭決定部分不受理,部分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甲○○有無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請求中區國稅局撤銷原核課處分之請求權存在?
本件係甲○○於90至92年度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原經中區國稅局查得上開事實,歸戶核定甲○○90至92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分別為1,136,656元、3,337,599元及3,302,384元,補徵應納稅額78,152元、619,430元及609,050元,並處罰鍰77,700元、619,100元及608,800元。
甲○○對營利所得及罰鍰部分不服,申經復查結果,除90至92年度營利所得1,126,400元、3,335,101元及3,300,500元轉正為其他所得外,其餘復查駁回。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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