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二)「如兩造間之傷害保險契約為有效,甲○○依據附加條款,請求美亞產物給付『傷害醫療住院日額保險金』是否有理由?」




 




 




1)甲○○主張於99320日晚上8時許在家中二樓浴室跌倒,嗣後由女兒乙○○協助送醫之事實,已具甲○○提出當日前往德○堂中醫診所治療之診斷證明書、病歷表為證,並經證人乙○○到庭證稱:「(問:甲○○在去年曾跌倒,是否知情?經過情形?)是的,甲○○是在99320晚上吃完飯約8點左右,我在樓下寫作業,聽到我媽尖叫,還有碰撞一聲很大聲的聲音,我就趕快上樓,當時我媽在2樓浴室,她躺在浴室裡面,說很痛爬不起來。




 




    (問:浴室中有異狀嗎?)浴室的架子上的東西如梳子及肥皂都掉在地上,門的玻璃有點裂掉。(問:甲○○的衣著?)她穿著睡衣,褲子也沒脫。(問:甲○○由外表看來有傷痕嗎?)腳有淤青,其他我沒有注意看。(問:接下來如何處理?)我把甲○○扶上床,我媽再請朋友過來,是一位叔叔,叫什麼名字我不知道。




 




    (問:那位叔叔幾點到?)我沒有看時間。(問:叔叔來如何處理?)他揹我媽下樓,再開車載她去醫院。(問:是否跟著去醫院?)沒有,我去整理浴室的東西。(問:甲○○多久才回來?)時間我不確定。…(問:是否記得甲○○跌倒時頭腳位置?)頭好像是朝門,腳是朝馬桶,但我不確定。




 




    (問:當時甲○○是整個人躺在浴室裡面的地上?)是的。(問:是否知道甲○○跌倒的原因?)滑倒。」等語,而甲○○與證人乙○○經本院隔離詢問結果,二人之供述大致相符。




 




    雖美亞產物抗辯稱甲○○主張前後矛盾、連倒地位置都說不清楚,足見其言不實云云,然查: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甲○○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美亞產物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美亞產物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




 




    又按意外傷害保險係在承保被保險人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之損失。而人之傷害或死亡之原因,其一來自內在原因,另一則為外來事故(意外事故)。




 




    所謂外來事故(意外事故),係指內在原因以外之一切事故而言,其事故之發生為外來、偶然而不可預見。意外傷害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雖應證明被保險人係因意外事故而受傷害,惟受益人如證明該事故確已發生,且依經驗法則,其發生通常係外來、偶然而不可預見者,應認其已盡證明之責。




 




    於此情形,保險人如抗辯其非屬意外,自應就其抗辯之事實負證明之責,始符合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855號判例、96年度台上字第28號裁判意旨參照);復按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及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保險法第131條亦有明文。




 




    是揆諸保險法規定、最高法院上開裁判意旨及上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甲○○主張依附加條款請求美亞產物給付保險金,自應就此權利發生要件即其係遭受意外事故,而非因疾病引起傷害等事實,負舉證責任。




 




2.甲○○主張其99320日當日晚間8時許走進浴室時,因地板有水而滑倒後仰躺在浴室中,背部將門上的壓克力板撞破,有甲○○提出之浴室門照片在卷,本院並會同兩造勘驗該浴室,製有勘驗測量筆錄,並繪製該浴室尺寸、配置圖,及拍設現場照片在卷。




 




3.美亞產物雖主張一般人將滑倒之際,會自然反應抓住門板或洗臉台不放而不致於跌倒,而且跌倒後腳不可能會踢到置物架云云。然查甲○○家中二樓浴室甚為狹小,長約166公分、寬約287公分,門往浴室內開啟後,只132公分就碰到洗臉台,左手邊就是浴缸,如果洗澡時水濺到地上,只要一踏入浴室就會踩到濕滑的地磚,甲○○因地面濕滑而驟然滑倒,來不及攙扶門板或洗手台非無可能。




 




    而甲○○滑倒後因驚嚇、疼痛及事發後迄法院詢問時已近一年,無法記憶倒地位置,實難認為有何違背常情之處。再者,甲○○跌倒時背部將門板上的壓克力板撞破,門在被撞擊當時是關起來、全開或半開啟,現已無從得知,但由甲○○跌倒後是完全躺平在地板上,以門到置物架只有147公分之距離,甲○○之身高又高於147公分甚多,甲○○背部撞破門板後倒地再踢翻置物架,為可能之事。




 




4.美亞產物又抗辯稱證人乙○○證稱甲○○腳有淤青,與甲○○主張背部及肩部有淤青不符,顯非實在云云。然查,甲○○跌倒時間320日,為天氣寒冷的季節,一般穿著較多衣物,證人抵達現場僅能目視甲○○腳部有淤青,縱使甲○○肩或背有受傷,證人也無從查覺,其證稱:「腳有淤青,其他我沒有注意看。」等語,並非確認甲○○身上無其他傷害。




 




    而甲○○在言詞辯論時因美亞產物訴訟代理人詢問跌倒後頭及腳的位置才回答:「我知道我的背撞到門,因為發生在一瞬間,我又嚇到,只知道背及肩有淤青,頭及腳的位置我想不起來。」等語,甲○○之陳述非針對身體到底有那些部位受傷而回答,其回答背部撞到門導致肩背淤青,也非陳述身體其他部分都沒有受傷。故甲○○與證人以不同之角度陳述當時之狀況,其間並無不符合之處。




 




5.況甲○○在99320日跌倒當日即由友人丙○○協助送往德○堂中醫診所治療,甲○○向醫師主述「今晚在浴室不慎滑倒,腰部、尾骨挫傷、腫痛、俯仰困難」,而醫師則診斷為「腰部挫傷、尾骨挫傷」,並施以推拿、按摩及外敷萬靈膏等傷科處置,此有該德○堂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病歷表可佐,即在第一時間已向醫師主述跌倒受傷之事。




 




    雖上開診斷證明書及新○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均未記載甲○○肩背腳之淤青,但甲○○既是因為腰部腫痛而就醫,非為治療肩背腳之淤青而求診,診斷證明書未載及上開傷害亦無不合理之處。




 




7.美亞產物又抗辯稱,依新○醫院100321日函文,甲○○於99320日未受嚴重撞擊而無明顯之外傷,其不可能造成脊椎2節突出之傷害云云。




 




    惟查,甲○○因椎間盤突出併壓迫神經至新樓醫院就診,新○醫院就甲○○之傷情函覆本院稱:「…二病人甲○○就診時(99322日)主訴因2天前跌倒致下背痛,但因無明顯外傷故無法確實認定其主訴跌倒是否導致椎間盤突出壓迫神經。三961016日(永康榮○醫院)電腦斷層檢查就有顯示椎間盤突出,可能先前就存在病灶,而此次撞擊亦有可能造成症狀更嚴重。四若撞擊嚴重則有可能2節軟骨均會突出,但臨床上不常見。」等語,此有該院100321日麻新○歷字第XXXXXX號函在卷足憑。




 




    依上開函文,新樓醫院因甲○○無明顯外傷,故無法判斷甲○○之椎間盤突出壓迫神經是否跌倒造成,但亦未積極認定甲○○之傷非跌倒造成;雖然因撞擊嚴重導致2節軟骨突出之情形,在臨床上不常見,但非不可能發生,此由長○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記載「有可能為意外引起」、「病人因跌倒意外,引發上述疾病」等語亦可得知。




 




    況上開新○醫院函文說明三已載明,可能先前就存在病灶,而此次撞擊造成症狀更嚴重。故上開函文並無否定及排除甲○○跌倒而導致椎間盤突出壓迫神經之情事,尚不足以為有利美亞產物之認定。




 




 




朱惠斌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insurance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cfp





facebook
http://
facebook.com/huibin.zhu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朱惠斌 的頭像
    朱惠斌

    朱惠斌的部落格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