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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爭議起源於A公司接受企管顧問公司建議,將勞工薪資予以拆解,拆解成「教育補助費」、「生產競賽獎金」、「績效獎金」、「久任獎金」、「春節獎金」、「工作服代金」等一、二十種名目。


 


    各種名目薪資,有的隨月份發放,有的按照工作天數發放,有的一年發放一次。對於神經大條的勞工而言,只要薪資總額不變,或是可以接受的範圍內,通常不會太計較,畢竟工作不好找。


 


    但是當勞工要退休時,只要投保薪資差個5,000元,隨便乘以個35個月,勞保老年給付就相差17.5萬元,相信此時勞工的心情都不會太好受。


 


    而此次行政法院會判決將薪資中教育補助費、工作服代金列入投保薪資


計算。法官認為按勞工工作日數所給與之經常性給與,只要勞工實際服勞務,即可依出勤日數比例獲得,此顯係勞動之對價,並非因勞工本人或其子女受教育所為之恩惠性給與,故此項目自應屬工資。


 


    所以建議各位朋友,平日一定要有蒐集憑證的習慣,例如薪資條、薪水袋等,萬一不幸需要對婆公堂時,舉證能力就是整個訴訟輸、贏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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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