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雄在報紙上看到有優良品種的警犬出售,於是寄出支票購買。數日後,發現送來的竟是瘦弱的雜種犬,不禁生氣的打電話去罵登廣告的人。「這是那門子警犬,一點都不像。」「你也看不出來,對不對?」對方辯解道:「坦白跟你說好了,其實它是一隻便衣警犬,很善於偽裝!」
社會上充斥著善辯、巧言的文化,使得人們之間的對立,更加嚴重。更有甚者,貧富差距造成人心思變、道德沈淪,各式各樣的騙術讓人看得眼花撩亂,一不小心,就落入了歹徒的陷阱。要想不落入歹徒的圈套,除了保持不貪心的心態外,多看卓見雜誌也是不錯的選擇喔!
今天來介紹一個與票據有關的案例。陳金海與王宇森是生意上的夥伴,陳金海持有一張王宇森簽發,蕭娟娟背書的支票一張,發票日期是94年1月15日 。王宇森於94年1月11日 向陳金海表示,他有一筆貨款尚未收到,請陳金海暫時不要軋票,等1月25日 左右收到貨款後,就會拿現金來換票。如果你是陳金海,下列三種方式,哪一種會是你的選擇呢?
A方案:不理會王宇森請求,如期於1月15日 提示票據。
這方式傷感情,但陳金海因為有在提示期間內提示支票,所以不會喪失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的追索權。所以,陳金海如果不想喪失對於王宇森以外之前手,追索票據債務的權利,就應該「提示」(附註)票據,才能主張權益。即便是發票人帳戶已被列為「拒絕往來戶」也是一樣。支票的提示方式,只須將支票軋入銀行戶頭經過票據交換即可。
B方案:接受王宇森請求,等王宇森拿現金來換票。
採用此方式,符合人情,但法律上陳金海虧大了。因為支票的提示,依票據法規定,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要在發票日後7日內。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要在發票日後15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