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甲○○雖主張渠右耳聽覺能力於965 月間尚未症狀固定,係迄9810月依醫師囑言追蹤治療進行3 項聽力檢查,始判定永久無法復原,先前於96年間在洪耳鼻喉科、國泰綜合醫院汐止分院及臺大醫院治療時均未作完整之聽覺失能診斷,亦無醫師出具診斷證明,況且甲○○右耳聽力於965 月檢查結果為112 分貝,但98109 日則為120 分貝,尚有8 分貝之差距,顯示聽力仍持續惡化,症狀並不固定,故甲○○之請求權時效期間之起算日並非965 月底,應為98109 日始適法云云。




 




  ()惟按勞工保險制度係社會保險之一環,旨在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此揆諸勞工保險條例第1 條規定之立法目的可明。故勞工保險條例所須維護之法益,除保障勞工生活外,尚兼有促進社會安全之目的,保險人自應嚴守誠實信用、公平正義、比例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以核定保險給付之申請,方符立法旨趣。若對於不符合保險給付之申請要件者,擅為違法准許,以圖利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不惟牴觸依法行政原則,且將陷保險人之財務虧損惡化,導致勞工保險制度無從永續營運,危及社會安全,明顯悖離勞工保險條例之立法目的,故對於保險給付之申請,應憑據事證核實准駁,方符勞工保險之法理,而與社會保險之本質無違。




 




    復按「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行政機關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行政程序法第36條及第4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者「保險人為審核保險給付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為審議爭議案件認有必要者,得向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單位、各該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士等要求提出報告,或調閱各該醫院、診所及投保單位之病歷、薪資帳冊、檢查化驗紀錄或放射線診斷攝影片(X光照片)及其他有關文件,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單位、各該醫院、診所及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或助產士等均不得拒絕。」為勞工保險條例第28條所明定。




 




    準此,保險人受理勞工保險給付之申請案件,因審核之必要,自得要求相關人提出報告,並調閱被保險人之病歷資料予以審查,且為盡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遇有醫理上之諸疑義時,自得囑請具有專業知識之專科醫師審查,提供意見以供參酌。




 




    本件甲○○請領保險給付,固已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之規定,提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之失能診斷書以供審查,但依前引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第1 項之規定,被保險人罹患疾病經治療後,是否符合所申請給付之失能等級程度及其症狀何時固定,保險人尚須依職權予以審查,此乃應踐行之法定程序,而非逕依被保險人提出之診斷書為形式認定。




 




    是以甲○○目前右耳聽覺失能等級程度及其症狀固定之時間等事項之審查,本屬專業性、經驗性判斷之領域,勞工保險局調取甲○○在各醫院、診所就醫之相關病歷資料,委請特約專科醫師為審查,並提供醫理見解,供作審核甲○○申請案件之參考,於法尚無不合。




 




    再者,基於憲政上之權力分立原則,除勞工保險局之決定有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情形,行政法院得予撤銷外,原則上應尊重其就專業事項之判斷餘地。易言之,若勞工保險局之判斷無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自應尊重及容許其專業判斷。




 




    又法院審查行政機關之專業判斷有無違法之情事,所應考量者無非:




1.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錯誤之資訊。




2.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




3.違反法定之正當程序。




4.作成判斷之行政機關,其組織不合法或無判斷權限。




5.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違反禁止不當連結原則。




6.違反法治國家應遵守之一般法律原則等事項,如行政機關所為之專業判斷未見上開情事,即無從認其具有違法之情形。




 




 




朱惠斌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insurance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cfp





facebook
http://
facebook.com/huibin.zhu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朱惠斌 的頭像
    朱惠斌

    朱惠斌的部落格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