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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例,王宇森(發票人)住蘆洲,支票付款銀行為誠泰銀行蘆洲分行(付款地),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此一支票的提示期限則為7日。
支票發票日為94年1月15日 ,所以最後的提示日期即應為94年1月24日 (從1月16日 起算7天,不扣除中間之例假日,如果最後一天是例假日,則順延至次日)。
陳金海沒有在94年1月24日前提示支票,陳金海雖然還是可以對王宇森追索票據債務,但卻會喪失對背書人蕭娟娟的追索權。在提示期限經過後,在陳金海尚未將支票軋入銀行之前,王宇森可以通知銀行對逾期提示之支票「撤銷付款委託」,此時陳金海就只能透過訴訟程序請求王宇森給付票款。
C 其他:
我們來看看你想的方法是否跟我提供的一樣。基於朋友情誼,陳金海原則可以同意暫緩提示票據,但應對王宇森講明,若在1月23日 前,未給付「全部」票款或換票,就會將支票軋入銀行提示,以確保權益。因此若王宇森於1月23日 前只給付部份票款,也未另開一張新支票(仍應有第三人之背書)交換舊支票;則陳金海最好將支票軋入銀行提示,以確保對背書人的追索權益。
但支票提示後,陳金海可別忘了於「提示日」起算四個月內,對背書人提出訴訟請求,一旦逾期起訴,背書人仍可提出「消滅時效」抗辯,拒絕付款。
附註:
「提示」,即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債務人付款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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