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黃○富的受益人甲○○當然不能接受,於是透過行政訴訟程序,不幸的是,接連敗訴。但甲○○還是不放棄,於是申請大法官解釋。


 


    此時奇蹟出現了,大法官作出釋字第609號解釋,大意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七年四月十四日台七七勞保二字第六五三0號函及七十九年三月十日台七九勞保三字第四四五一號函,就依法加保之勞工因罹患癌症等特定病症或其他傷病,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以各該傷病須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為條件,其受益人始得請領死亡給付,乃對於受益人請領死亡保險給付之權利,增加勞工保險條例所無之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於此範圍內,應不再適用。


 


    於是甲○○以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


 


    最高行政法院最後將之前的判決均廢棄。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其理由為:


 


(一)司法院釋字第609號解釋文揭示:勞工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及因此所生之公法上權利,應受憲法保障。


 


 


                                  朱惠斌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