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二十餘年前制定之僵化條文不能與時俱進適用於現行應依公司治理原則自我負責之各項公司活動,此應即勞委會以函令另行詮釋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目的。
何況中國人壽已以工作規則之方式與員工約定工作時間及辦理延時工作以利員工申請加班費,同時亦明確規劃藉由請假管理系統及門禁管理系統二制度,逐日記載勞工之出勤情形,可確認中國人壽現行有效實施之人事出勤管理制度及作業完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2項及勞委會93年3月16日勞動二字第0930011871號函規定,已達到「逐日記載勞工出缺勤情形」之要求。
退步言之,中國人壽所採取之管理方式係以有效節省公司成本及尊重員工自我管理為前提,縱令中國人壽不是以「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等方式記錄員工出缺勤之情形,然由中國人壽公司採行之請假系統,亦同樣可明確記錄員工是否正常出缺勤,相較之下,以請假系統管理出缺勤確實係較為有效率、信任員工、及重視人性尊嚴之記錄方式。
此由中國人壽與員工間發生出缺勤時數之爭議時,中國人壽尚須多負起較多之舉證責任,以證明員工既未請假又未出勤一點,即可明瞭中國人壽係自願採取對自己較不利之方式以落實員工權利之保護及照顧。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中國人壽現行之請假系統及門禁管理系統是否可取代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所規定之「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符合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台中市政府所為處分是否適法?
按「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1 年。」、「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第30條、‧‧‧規定者。」、「雇主依本法第30條第5項規定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之時間,記至分鐘為止。」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分別訂有明文。
查中國人壽未設置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惟以工作規則之方式與員工約定工作時間及辦理延時工作以利員工申請加班費,藉由請假管理系統及門禁管理系統二制度,逐日記載勞工之出勤情形,以替代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固據中國人壽提出其中國人壽臺中分公司98年7月9日之門禁管理系統紀錄及加班申請單為證,且據中國人壽委託人力資源部副理賴○杰於98年7月9日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一般事業單位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表簽認「本公司雖未有簽到簿或出勤卡,但係採用請假系統方式管理,如同仁當日未請假,則視同當日有出勤,公司採不需打卡」。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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