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本件應審究者為:


 


(一)張四之死因與車禍有無相當因果關係?


 


強制汽車責任險之承保範圍,係以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造成體傷、殘廢或死亡。本件死者張四係於上開時間、地點與訴外人顏峻所騎乘之機車擦撞,經送醫急救,後於五月二十一日死亡,已如前述。


 


而張四之死因,依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醫師複驗及解剖頭部雖係認為:「張四全身頭部及前頭部僅有輕微性硬腦膜下出血,而身體則患有上消化道潰瘍、出血性休克、肝腫瘤、肝硬化、敗血症、呼吸衰竭等多種病症,根據死者所受外傷關係程度鑑定死者死因乃是因身體多種病症同時發作而導致胃腸道出血性休克致死,死亡方式為病故,與此次車禍並無因果關係。」


 


法醫師開具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甲、胃腸道出血,出血性休克致死。乙、肝腫瘤、敗血症、肝腎衰竭。丙、病故。」亦有相驗屍體證明書足證,是依此一報告觀之,死者張四之死因似與車禍所受傷害無關。


 


惟死者張四於車禍發生後,經先送健仁醫院診治,後因「頭部外傷併硬腦膜下出血,疑敗血症」而轉至長庚紀念醫院高雄分院治療,復因「多重器官衰竭、上消化道出血併休克、肝硬化併昏迷、疑似敗血症併休克」而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病危出院,此有該二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資料在卷可參,是依此一療程及死者張四所受傷勢並病危出院之情事觀之,死者張四病危出院之原因與車禍所受傷勢是否顯然無關,即非無疑。


 


嗣經甲○○聲請由本院檢送死者張四於長庚紀念醫院高雄分院、健仁醫院之病歷資料並解剖資料送請台大醫學院為鑑定,經鑑定結果則認為:「雖然死者有肝硬化、肝炎的疾病,惟若沒有車禍發生顱內出血而開刀的壓力因子存在下,亦不會這麼快速發生敗血症及上消化道出血的併發症,造成多重器官衰竭而致死亡。


 


所以車禍縱若非直接致死因子,但是卻加速了病人死亡的時間,所以亦難謂無因果關係的存在。」「此病人若無顱內出血,應不至於引發敗血症或上消化道出血,若無敗血症或上消化道出血的發生,應不至於在如此短的時間內造成多重器官衰竭死亡。」


 


而有關死者張四之上消化道出血係源於顱內出血壓力所致,亦即所謂壓力性潰瘍,並非死者原有疾病所致,另顱內出血可引發敗血症,繼而造成後來的多重器官衰竭,亦有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法醫鑑定報告書足參,是依上開鑑定意見觀之,死者張四於本件交通事故中雖僅受有輕微性硬腦膜下出血,後係因上消化道出血性休克致死,而非因顱內出血直接導致死亡,惟引發死者張四因多重器官衰竭而致死亡之原因-上消化道出血並非死者張四原有之疾病所致,而係導因於顱內出血之壓力,另敗血症之發生亦係因顱內出血所致。


 


是由此可見,死者張四之死亡原因顯係源於顱內出血,而非自身之疾病,如肝腫瘤、肝硬化等,從而,死者張四既因本件交通事故致受有顱內出血,而此一顱內出血又引發上消化道出血、敗血症,導致死者張四因多重器官衰竭致死,揆諸前開裁判意旨,死者張四之死亡與車禍之發生顯有相當因果關係足明。


 


(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賠償義務人為何?


 


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係採責任保險法制,其立法目的一方面在於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得直接請求保險賠償給付,迅速獲得保障,他方面係使加害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得藉由保險契約之保障分散危險,在有限度之金額內免其責任,基此,責任保險人之義務乃在於代替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賠償。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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